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内江市建成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

内江日报 2019-02-15 07:19 大字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减少城市污染排放,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及《内江市建成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内府办发〔2018〕7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市政府决定调整内江市建成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区域

下列区域形成的环形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市中区、内江经开区:从内江经开区闵家湾沱江河边,沿安居街、甜城大道、南风街、石羊大道、塔山公园(含天立国际学校校区)、三元井加油站至沱江大桥以内范围。

(二)东兴区、内江高新区:从沱江大桥,经东兴区东风路、东九路、麻柳路、321国道,经花朝门规划路入光华大道,经红桥路入321国道,经汉安大道东至内江高铁站前广场沿线,经玉屏街至沱江边。

二、禁止燃放场所

除建成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外,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车间、油罐区、仓库等场所和其他重点消防单位;

(四)市场、影剧院等人员集中公共场所;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医院、敬老院、疗养院、幼儿园、托儿所和教学、科研单位;

(七)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八)县级以上国家机关、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

(九)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

三、加强组织实施

建成区烟花爆竹禁放工作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建成区政府或管委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及其他组织应当组织开展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做好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

四、严格监督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有违反《内江市建成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禁止行为的,有权向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内江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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