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期间,内江市建成区禁放烟花爆竹区域扩大 禁放面积扩大三分之一、涵盖人口密集区
市公安局印发的宣传单
建成区禁放区域
◇全媒体记者 张生俊 文/图
近年来,随着市民环保意识的增强和观念的转变,市民对控制燃放烟花爆竹、改善空气质量的呼声渐高,大多数人采用其他更为环保方式欢度春节,但内江市建成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仍时有发生。
春节将至,烟花爆竹又到了燃放旺季。为持续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改善城市空气质量,内江市于2018年12月24日发布了《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建成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重新调整市建成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为广大群众欢度春节营造良好的安全、治安环境。
扩大市建成区禁放区域范围
严格管控燃放烟花爆竹
记者从市公安局了解到,2018年起,内江市实施《内江市建成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公安、环保、安监局等相关部门对市建成区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行为进行了引导劝阻,制止了一批违规燃放行为,查处了一批违规经营、运输、储存违法人员,捣毁了一批烟花爆竹“土作坊”,收缴了一批非法烟花爆竹,烟花爆竹禁放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2019年春节将至,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烟花爆竹禁放工作,组织召开市城区禁放烟花爆竹工作协调会,听取多方面意见后,于2018年12月24日发布了《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建成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
记者了解到,此次调整后的禁止燃放区域为环形区域:从内江经开区闵家湾沱江河边,沿安居街、甜城大道、南风街、石羊大道、环塔山公园(含天立国际学校校区)、三元井加油站至沱江大桥。经东兴区东风路、东九路、麻柳路、321国道, 经花朝门规划路入光华大道,经红桥路入321国道,经汉安大道东至内江高铁站前广场沿线,经玉屏街至沱江边,与内江经开区闵家湾沱江边相连形成环形区域。
市公安局治安支队相关负责人介绍,调整禁放区域调整后,禁放区域覆盖面积更大,把321国道外的内江高新区域内的新居民区纳入了禁放范围,禁放面积扩大了近三分之一;禁放区域调整更加科学,涵盖了市建成区域内的人口密集区;禁放管理力度更严,调整后的禁放区域取消了限放场所,把车站、广场、公园、桥梁、寺庙纳入了全年禁止烟花燃放管理的范围。
广泛宣传禁放工作
扩大群众知晓率
为了确保《内江市建成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的顺利实施,市公安局制定了《2019 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实施方案》,扎实有力地开展禁放工作。
记者了解到,市公安局印发了1万份《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建成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组织各派出所在禁放区内村庄、社区楼院、城中村、宾馆酒店、医院、沿街门店、建筑工地等重点区域、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广泛张贴宣传单,并组织工作人员、志愿者上门入户、利用微信工作群、短信通知等形式广泛宣传禁放工作。
下一步,市公安局还将邀请教育、民政、工商、供销等部门,为在校中小学生、医院病人及家属、商业门店及批发市场等做好禁放宣传工作;同时,利用网上公安等警务宣传资源以及民警、辅警个人微博、微信、QQ等平台广泛宣传。
市环保局也将联合相关部门,积极开展烟花爆竹禁放的宣传工作,制定《关于春节期间不燃放烟花爆竹的倡议书》,通过广播、电视、网站等平台成向社会广泛宣传,并呼吁全体市民共同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
市公安局治安支队相关负责人介绍,通过全面开展宣传活动,营造人人皆知、人人遵守的良好氛围,通过正面引导,不断扩大群众的知晓率,切实增强群众的认同感,着力提高群众的参与度,保证禁燃禁放工作取得实效。
加强组织实施
严打违法犯罪行为
2018年春节期间,内江公安机关加大了对建成区烟花爆竹燃放的管理。其间,全市共收缴非法烟花爆竹1554件,劝导、制止燃放人员1830名,批评教育15人,4人因非法运输烟花爆竹被处理。
针对2019年春节,公安部门相继召开了关于禁放工作的专题会议,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工作人员成立巡查组,与安监、工商、城管等部门将开展联合执法,对禁放区内城乡接合部、沿街门店、市场、商场、超市、小百货店等进行拉网式排查,严查违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并督促县区政府的相关部门对爆竹经营(批发)公司、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实施督导检查。通过联合巡查整治,做好净化禁放区内市场经营环境,力争做到无烟花爆竹销售。
市公安局治安支队相关负责人介绍,2019年春节期间,将扎实做好禁放执勤工作,依法依规认真处理好每一起违规燃放案件。
记者了解到,在除夕至元宵节期间,市公安局将组织交警、巡特警、治安和各派出所投放大量警力,在禁放区内的主要干道、次干道增加巡逻力量,延长巡逻时间,加强对社会面的巡逻管控,及时发现、处理非法燃放。还将在城区主要入口增加执勤力量,采取固定检查和流动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大对入城车辆的严格检查,避免烟花爆竹流入禁放区。
若发现有人在禁放区内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将发现一起处理一起。若遇到阻碍工作人员执行禁放公务的,将坚决依法予以处理,决不姑息。
市公安局治安支队相关负责人提醒:在禁放区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有违反《内江市建成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禁止行为的,有权向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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