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动的惩罚 一货车驾驶员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刑

内江日报 2019-01-03 07:01 大字

◇记者 高波 全媒体记者 黎涛

东兴区椑南镇西南再生资源园区内,一辆货车撞上了一辆轿车。这起看似普通的车祸,背后却另有故事。被撞轿车的车主向警方指出,货车驾驶员是故意为之。

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日前,东兴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货车驾驶员邓某某因被认定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受到刑罚惩处。

事发:

货车一头撞向轿车,是意外还是人为?

2018年1月21日18时许,在东兴区椑南镇西南再生资源园区内,一辆白色轻型仓栅式货车一头撞向一辆黑色大众高尔夫轿车,直至将轿车撞到路边的树和路灯才停下来。这起事故,除了车辆受损外,没有造成人员伤亡。

现场,在不知情的围观群众看来,这就是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然而,当警方前来调查时,被撞轿车车主却指出,货车驾驶员邓某某是他的“大舅哥”(妻子的哥哥),他是故意撞向自己的。

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到底是意外,还是人为?警方很快查明,这起车祸的背后,果然另有蹊跷。

2018年4月10日,货车驾驶员邓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指控其犯故意毁坏财物罪。

查明:

为泄私愤,他竟驾车撞向妹夫的车

2018年11月7日,这起案件在东兴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院查明了事发经过,被告人和被害人之间的情感纠葛也因此被揭开。

法院查明,被害人是被告人邓某某的妹夫,两人还曾一起经商,在做生意的过程中产生了矛盾。2018年1月21日18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到园区收货时,得知被害人也在园区内,遂回家驾驶他人所属的一辆白色轻型仓栅式货车返回园区,等待被害人。在发现被害人驾车出现后,为泄愤,邓某某开车跟随并加速撞击被害人驾驶的轿车,直到将被害人驾驶的汽车撞向路边的树和路灯。

据了解,邓某某是一名拥有B照且驾龄超过5年的驾驶员。据邓某某供述,他也清楚自己的货车撞向小车的后果,但他还是踩下了油门,这一切都是因为日积月累的矛盾。邓某某称,最近,他本来联系好了一笔钢筋生意,然而却被妹夫给“撬”了,最让他生气的是,妹夫没有赚这笔钱,反而将这笔生意又转了手。“宁愿让外人赚钱也不让我赚!” 这让邓某某很生气。所以,愤怒之下他做出了冲动的行为。

判决:

故意毁坏他人财物触犯刑法

经东兴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坏的轿车更换配件费16649元、修理费用10160元,合计26809元。

案发后,邓某某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邓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医疗费、车辆维修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万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到案后,邓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东兴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邓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

法官点评:

有事好好商量,切莫冲动行事

邓某某因自己的冲动,受到了刑罚惩处。多名市民旁听庭审后感叹称:“鲁莽行事,这就是冲动的代价。”

“本来是一些小问题,但是没有好好解决,才导致出现大问题。”东兴区人民法院法官毛战英介绍说,本案中两人是亲戚,但因一些小矛盾相互猜疑,日渐积累,最终引发了严重后果。一言不合就开着货车去撞小车,在本案中幸好只是小车被撞,车内的人没有受伤,如果车内的人受重伤或失去生命,受到的惩罚可就不会这么轻了,那时悔之晚矣。

所以,当生活中遇到类似的事情一定要冷静处理,有话好好说,切莫冲动,否则一定会为自己的冲动买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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