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仲裁委员会公告

四川法制报 2018-12-12 01:01 大字

内江大悦和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本会依法受理申请人熊广平与你公司之间《内江市家庭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18)内仲字第021号】。本会于2018年11月15日开庭审理本案,在庭审中因申请人熊广平申请变更仲裁请求,依据《内江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十条的规定,仲裁庭同意申请人变更仲裁请求,并依法向你公司送达相关文书。本会秘书处工作人员电话通知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基祥领取文书,王基祥拒绝领取,秘书处再次按照申请人提供的地址和网上查询你公司工商注册地址直接及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相关文书。依据《内江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8)内仲字第021-2号《通知书》及申请人的《变更仲裁申请书》(副本)。你公司应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会领取上述文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你公司应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向本会提交答辩书以及相关证据,逾期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19年2月26日上午9时在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汉安大道136号内江仲裁委员会仲裁庭(电话:0832—2026050)进行第二次不公开开庭审理,如你公司不到庭,仲裁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特此公告内江仲裁委员会2018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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