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借手机”,是敲诈勒索还是抢劫?

内江日报 2018-11-22 07:04 大字

◇本报记者 高波 全媒体记者 黎涛

2017年9月20日21时许,西林大桥上发生揪心一幕——

回家路上的吴某,因为不肯将手机借与陌生人,竟遭对方持刀伤害。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案发后,事发当晚向吴某“借”手机的邓某和他的同伴相继被警方抓获归案。

日前,东兴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此案,22岁的东兴区太安乡籍男子邓某被判犯抢劫罪受到刑罚惩处。

案发:抢劫未成年人财物 刺伤人后仓皇逃窜

据了解,2017年9月20日上午,被告人邓某和朋友曾某(另案处理)在东兴区太安乡一起玩耍时,邓某向曾某提出自己没有手机用,打算去内江城区抢手机并顺便抢点钱用,曾某表示同意。

当晚21时左右,邓某与曾某骑乘邓某所有的白色鬼火牌踏板摩托车到内江城区伺机寻找作案目标。当二人骑车行至西林大桥时,发现被害人吴某手持手机在西林大桥人行道上行走。

曾某遂将踏板摩托车停在吴某所在人行道旁,邓某下车走上人行道,向吴某假借手机打电话。哪知吴某不借,邓某遂用手抓扯吴某手机,吴某不交出手机,邓某便用随身携带的红色猎刀将吴某左大腿外侧刺伤。

“救命、救命……”吴某大声呼救,邓某遂跳下人行道坐上曾某等候在旁的踏板摩托车逃离现场。

吴某的伤情经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为左大腿损伤属重伤二级。

审理:抢劫致人重伤

东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邓某抢劫致人重伤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当庭翻供不具有坦白情节,且系累犯,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与前罪未执行刑罚进行数罪并罚。

然而,被告人邓某对指控的罪名和事实均有异议,认为其没有和吴某发生“抢”的过程,其只是喊对方拿手机,对方没有拿还骂了他,其才拿出猎刀刺了对方一刀,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应是敲诈勒索罪。

邓某的辩词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日前,东兴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曾某共谋后,以暴力方式抢劫他人财物,并致人重伤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邓某辩称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而系敲诈勒索罪的辩解不成立,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提出犯意、具体实施抢劫、致人伤害,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邓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虽当庭对案件性质提出辩解,但对基本犯罪事实未予否认,故应认定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从轻处罚。

另外,被告人邓某系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未执行完毕情况下又犯新罪,故法院依法对新犯的本罪作出判决,与原犯盗窃罪未执行完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邓某抢劫的对象系未成年人,且具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

综上,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邓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原犯盗窃罪未执行完的刑期有期徒刑五个月二十六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总和刑期十年十一个月二十六天,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法官点评: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

东兴区人民法院承办法官介绍称,抢劫罪是侵犯财产罪中危害性最大、性质最严重的犯罪,刑罚惩处也因此更为严厉。

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对于抢劫犯来说,最根本的目的是要抢劫财物,而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只是其使用的一种手段。简单来说,无论犯罪嫌疑人是否取得财物,也不论被抢财物价值的大小,只要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当场采取暴力或暴力相威胁手段,就构成抢劫罪。抢劫致人重伤或死亡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这也是在本案中,被告人辩称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而系敲诈勒索罪的辩解未得到法院支持的原因之一。

法官还解释称,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有着明显的区别。从威胁的方式看,抢劫罪的威胁,是当着被害人的面直接发出的,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可以当面发出,也可以通过书信、电话或第三人转达。从实现威胁的时间看,抢劫罪的威胁表现为:扬言如不交出财物,就要当场实现所威胁的内容,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则一般表现为,如不答应要求将在以后某个时间实现威胁的内容。从威胁的内容看,抢劫罪的威胁,都是以杀害、伤害等侵害人身相威胁,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内容则比较广泛,包括对人身的加害行为或者毁坏财物、名誉等。从非法取得财物的时间看,抢劫罪是实施威胁当场取得财物,而敲诈勒索罪则可以当场,也可以在事后取得,而不侵害公民的人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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