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被负债”夫妻一方借款能否算共同债务?

内江日报 2018-10-18 07:06 大字

◇本报记者 高波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向他人借款,能否算作夫妻共同债务?

日前,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媒体通报了一起该院二审审结的涉及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典型案例,法官通过该案对涉及夫妻债务纠纷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解读。

案情:

丈夫婚内借款40万元

离婚后妻子才知真相

刘某(女)与钟某(男)在2016年4月便已离婚。而让刘某没有想到的是,离婚后的她却陷入了一场债务危机——

原来,在婚姻存续期间,钟某曾瞒着刘某向他人借款40万元。直到离婚后,债权人刘某辉持借款凭证找上门来,要求刘某与钟某共同偿还借款,她才得知真相。

“我对这笔借款毫不知情,且该笔借款也没有用作家庭共同开支。”一脸懵圈的刘某对此明确表示,不愿替前夫还钱,刘某辉应该去找钟某讨要。

调查:

借款用于偿还赌债

刘某到底要不要为此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在庭审过程中,法院对借款用途等事实进行了调查。

刘某辉称,钟某向他借款时称是用于公司经营,所以他才将这笔钱借给了钟某。在刘某辉看来,钟某的妻子刘某不仅参与了公司的经营管理,且借款后两个月便与钟某离婚并分得了该公司大部分股份。案涉借款产生时,刘某与钟某系夫妻,双方离婚,存在逃避债务嫌疑。刘某与钟某应对案涉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然而,钟某却表示,案涉40万元借款是事实,但却并未用于公司经营,也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借款全部用于归还他所欠的赌债。钟某还坦言,前妻刘某对案涉借款并不知情,这笔借款是他的个人债务,应由他个人偿还。

法院查明,2016年1月20日,在刘某与钟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刘某辉确实将40万元通过银行汇款给了钟某,钟某出具了借条,约定了还款日期和利息。但借款到期后,钟某却并未归还借款,也未支付利息。2016年4月,刘某与钟某协议离婚,对各自名下的存款及车辆及房屋、公司股份进行了分割。其中,还约定了男方以个人名义对外的借款由男方本人偿还。

认定:

案涉借款为个人债务

在本案中,各方当事人对借款40万元的事实无异议,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为案涉40万元借款产生的债务是否为刘某与钟某夫妻共同债务?

二审法院认为,案涉借款发生于刘某与钟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案涉借款为钟某以个人名义向刘某辉借款,借款金额40万元已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刘某辉也未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案涉借款用于刘某与钟某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共同借款意思表示。

为此,二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钟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刘某辉借款40万元,并按约定支付借款利息。

解读:

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就《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内容进行了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2号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而该《解释》第三条还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过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这条规定,明确了关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证明责任分配问题。

也就是说,当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的债务,尤其是数额较大的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畴时,认定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举证证明方是债权人,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债务的负担系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的,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通过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可以有效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配偶一方的利益保护。这条规定与《解释》第一条相呼应,从合同相对性原则出发,强调在夫妻一方具名举债的情况下,当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围时,尤其是大额债务,债权人主张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以此引导债权人在债务形成时尽到充分的谨慎注意义务。

而在本案中,刘某辉主张案涉债务为刘某与钟某夫妻共同债务证据不足,为此法院不予支持。案涉借款为钟某个人债务,故应由钟某承担清偿责任。

同时,法官还提醒市民,将钱财借给夫妻,一定要让借款的夫妻双方共同签字。夫妻“共债共签”的做法,一方面,可以从债务形成源头上尽可能杜绝夫妻一方“被负债”现象发生;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避免债权人因事后无法举证证明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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