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明确 12种情况不得“吃低保”

川江都市报 2018-05-10 08:47 大字

5月4日,四川内江市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内江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决定从今年起开始实施。

据了解,内江市2003年出台的《内江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已经施行15年,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低保工作的纵深推进,该文件中的部分内容已不符合当前低保工作的形势和实际情况。

据介绍,新的《实施细则》体现了三个创新举措。一是突破性地将刚性支出纳入了家庭经济核定范围,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家庭刚性支出费用后,人均月收入低于低保保障标准的家庭纳入低保保障范围,更具公平性和合理性。二是首次统一城乡低保政策,实现了城乡统筹,更利于实际操作。三是首次统一低保工作的报批格式,更便于规范管理。

《实施细则》坚持“应保尽保、公平公正、动态管理、统筹兼顾”原则,明确了12种不得获得低保的情况: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机动车(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经营性大型农机具、经营性房屋,价值超过当地低保月标准24倍的,拥有两套以上(含两套)产权住房且住房总面积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两倍的;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企业法人代表”,并正在从事经营活动,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家庭人均现金资产(含储蓄存款及利息)和持有有价证券等金融资产(含家庭拥有高档收藏品)总价值超过当地低保月标准24倍的;

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不履行义务,致使家庭月(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

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劳动生产的;

拒绝配合低保经办人员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其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的;

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及虚假证明的;

通过离婚、赠与等形式放弃或转让应得财产份额,或放弃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等经济利益的;

在监狱内服刑人员;

人为闲置承包土地、山林的家庭;

特困救助供养对象;

其他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不能获得低保的。

◎内江日报记者 兰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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