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出台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新规

内江日报 2018-04-20 08:03 大字

4月17日,笔者在内江联合产权交易所了解到,为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行为,今年3月,内江市出台《内江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企业资产出租,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采取公开招租的方式进行,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办法》明晰了规范对象和适用范围。管理的范围包括市属国有企业及其独资、控股子企业资产出租的管理。资产出租指市属国有企业将拥有所有权或者出租权的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设施设备等)出租给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使用并收取租金的行为。

同时,《办法》对企业资产出租程序进行了规定。企业资产出租应制订资产出租方案,企业应对出租资产租赁价值进行评估,企业资产出租评估或估价、询价情况应妥善备案保存,经评估或估价、询价的结果,作为确定招租底价的参考依据。

《办法》明确了企业资产出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但不超过10年,且10年租期到期后应重新招租。

《办法》要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资产出租方案,原则上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国家相关部门认定的有资质的国有产权交易机构通过网络竞价、招标、拍卖等公开方式,择优确定承租人。

公开招租只有一家报名的,可以挂牌价成交;如无人摘牌的,可以挂牌价降低10%重新挂牌;降价两次依然无人摘牌的,则重新制定该项资产的经营方案。

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期满需继续出租给原承租方的,应对拟出租资产的租赁价值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重新进行评估(估价、询价),制定资产续租方案。资产续租期限应不超过原出租期限,续租价格应不低于评估(估价、询价)结果以及原出租价格。

企业资产招租信息应通过交易机构网站、本企业网站和信息公开栏、拟出租物业现场、报刊杂志等对外公开披露,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企业资产出租过程中,如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田琼 曾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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