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滋事不听劝 男子打警察被判妨害公务罪
遵纪守法、配合民警执法是每个公民的义务。然而,总有个别人无视法律,阻碍民警执行职务,甚至以暴力妨害公务。日前,东兴区人民法院就公开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妨害公务案。
去年国庆节期间,被告人张某酒后滋事,当警察前来劝阻时,他不仅不听劝,反而出手打了警察。“我是真不该喝酒啊!”面对法庭判决,张某后悔不已。
◇本报记者高波
案情:
男子酒后滋事
今年50岁的张某,内江经开区四合镇人。原本安分守己生活平静的他从不曾想到,自己会因为一次醉酒而触犯刑律。
2018年2月27日,东兴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查明了当天的事发经过——
2017年10月1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酒后在东兴区春天江与城小区后门外公路上滋事,有路过市民看见醉酒的张某瘫坐在公路边,担心其出事,于是拨打了120请求救助。
当120急救人员赶到现场欲对其进行救助时,却遭到张某拒绝阻挠,并掀翻120医护人员的担架。于是,120医护人员拨打110请求民警协助。
东兴区公安分局巡警大队第七巡组接到110指令后,民警吴某带领辅警朱某、童某赶到现场处警。据辅警朱某回忆,他们赶到现场时,看到张某在公路上大吵大闹手舞足蹈,并拦住车辆不让通行。
警察对疑似醉酒的张某进行劝解,而让人没有想到的是,张某不但不听劝解,反而动起了手,无故打了辅警朱某一耳光。随后,张某被警察制服,带至办案中心。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法院:
依法认定被告人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
经东兴区人民医院诊断,朱某左面部、左手拇指软组织损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暴力方式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妨害公务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以暴力方式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法从重处罚;到案后,被告人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综上考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
法官点评:
民警依法执行职务时,
群众应予以配合
“警察正在执行职务时不容侵犯。”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一条同时也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人民警察执行职务是法定职责,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审理此案后,法院提醒市民,遵纪守法、配合民警执法是每个公民的义务,民警在依法执行职务时,群众应予以配合,决不允许采用殴打、威胁等方式阻碍民警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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