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催告通知书川○ 38K032018001 川环法内东区环催告字〔2018〕001号

内江日报 2018-03-02 03:47 大字

张清贵废旧物资回收点:

地址:内江市东兴区小河口镇新田村3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张清贵

身份证号码:

51102119660729355X

因你(单位)张清贵废旧物资回收点(以下简称“回收点”)环境违法一案,我局2017年4月18日向你送达了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川环法内东区罚字【2017】60号)。要求你(单位)于接到上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10000元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缴清欠缴的行政处罚壹万元。

3.依据行政处罚法第51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川环法内东区罚字【2017】60号)确定的期限,你单位到期没有缴纳罚款,按每日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因此加处罚款1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将罚款10000元及加处罚款10000元(共计20000元)缴至下列账户。

收款单位:内江市东兴区财政局

开户银行:建行内江东兴支行

账号:

5100 1687 9080 5006 3017

缴款时请注明本催告通知书文号及收入项目为内江市东兴区环境保护局环境违法罚没收入。你单位缴纳罚款及排污费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后,次日起7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你(单位)逾期不履行本催告内容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 系 人:张腾罗勇

联系电话:0832-8325119

联系地址:内江市东兴区兴盛路78号

邮政编码:641003

内江市东兴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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