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法院依法为工人讨薪涉案公司老板获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
该发工资了,可公司老板却迟迟不给,最后甚至关掉了手机逃匿外地。26名工人选择了依法讨薪。2017年4月,涉案公司法人周某在拉萨市被公安机关抓获。2018年2月11日,东兴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周某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受到刑罚惩处。
◇本报记者 高波
■案发:
拖欠26名工人工资的老板失联了
据受害人黎某称,2016年期间,他在被告人周某开设的内江某装饰公司上班。然而,到了该发工资时,老板却以各种理由拖欠不发。之前,他和工友找过老板周某讨要薪酬,前一两次老板还认账,并写下了欠条,可之后老板的电话却突然关机了,公司也关门了,周某不知去向。
2016年11月,因迟迟拿不到应得的劳动报酬,工人们向东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东兴区人社局)求助。经东兴区人社局协调,该公司承诺将拖欠的工资在2016年12月底前付清。然而,到了2016年11月30日,该公司法人周某仅支付少部分工资,大部分工资逾期未支付,且手机停机无法联系,和工人们玩起了“失踪”。
■查明:
拖欠26名工人工资24万余元
经东兴区人社局调查,该涉案公司拖欠黎某等26名劳动者工资共计250372元。2017年1月10日、1月24日,东兴区人社局向该公司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该公司在7日内支付拖欠的工资。然而,该公司及被告人周某逾期仍未支付,为此,东兴区人社局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
截至公诉前,该公司仍拖欠26名劳动者工资241563元。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逃匿的周某,于2017年4月2日被拉萨警方在拉萨市抓获,后被移交给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
到案后,被告人周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周某供述称,装饰公司是在2015年开的,刚开始生意还不错。可之后因经营不善致使公司资金链断裂,导致从2016年开始无力支付工人工资。
案发后,被告人亲属与部分劳动者就支付工资达成一致,并取得部分劳动者谅解。
■认定:
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2018年1月2日,东兴区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周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月11日,东兴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26名劳动者劳动报酬共计241563元,数额较大,经东兴区人社局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鉴于到案后,被告人周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亲属与部分劳动者达成一致并取得部分劳动者谅解,酌情从轻处罚。为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项、第三条第二项、第八条之规定,一审判决被告人周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法官点评:
法律保障劳动者 合法权益
东兴区人民法院法官米志刚在审理此案后称,劳动者付出了劳动,就应该获得相应的报酬。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这是法律不允许的。用人单位如确有困难,一定要给员工说明,不能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是典型的恶意欠薪,劳动者不能接受,法律更是不能容忍。本案也给用人单位敲响警钟: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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