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小区垃圾库臭味大 三居民擅自将其拆除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获刑
◇本报记者高波
政府出资在小区内修建垃圾库,目的是为了规范环境卫生。而小区居民周某等人因嫌该垃圾库脏乱,竟擅自将其拆除。最终,她们因故意毁坏财物,被追究刑事责任。
事发:擅自拆除政府出资修建在小区内的垃圾库
8月8日,东兴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了此案。事情起因还得从政府出资在她们居住的小区内修建垃圾库说起。
周某等三名被告人,均居住在东兴区双才镇双富园小区。按理说,小区内设垃圾库,对规范小区环境卫生是一件好事。然而,周某等小区居民却并不这么认为。她们认为,该垃圾库脏乱,特别是夏季垃圾库散发的阵阵恶臭对小区的环境是一种破坏。为此,周某等人多次找到当地政府,要求对该垃圾库进行拆除或作其他处理。然而,最终并未得到她们想要的结果。
为此,2015年9月10日11时许,被告人周某和胡某、肖某以该垃圾库脏乱及多次找政府处理未果为由,决定将该垃圾库拆除。被告人周某联系他人安排拆除该垃圾库的挖机并谈好相关拆除费用1600元后,又与被告人肖某、胡某以拆除该垃圾库需资金为由,在该小区内向居民筹集资金共计1600元。当日19时许,挖掘机进入小区将该垃圾库拆除并拉走建渣废材等。得知该垃圾库被拆除后,东兴区双才镇城管办工作人员随即报警。
认定:三被告人故意毁坏公共财物行为触犯刑律
2016年1月19日,被告人周某、胡某、肖某分别接到公安民警电话后,主动到双才派出所,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2017年7月3日,东兴区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周某、胡某、肖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2017年7月17日、8月8日,东兴区人民法院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经东兴区价格认证中心鉴证,被毁损的垃圾库评估价值为9000元。
2017年8月3日,三名被告人向东兴区双才镇人民政府赔偿了被毁垃圾库的损失9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三名被告人故意毁坏价值9000元的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三名被告人的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鉴于三名被告人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并赔偿了双才镇政府被毁损的垃圾库的损失,又系初犯,酌情从轻处罚。为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于8月8日作出一审判决,三被告人均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法官点评:多方寻找解决之道,切莫莽撞行事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爱护公共财物,人人有责。”审理此案后,东兴区人民法院法官毛战英认为,政府出资在小区内修建垃圾库,其根本目的是为了更好规范小区环境。在使用过程中,出现脏乱现象,显然不是垃圾库不该修建于此,其背后原因必然还存在居民没有规范投放垃圾或相关人员清运不及时的情况。周某等人擅自将该垃圾库拆除,其故意行为触犯了法律。为此,法官提醒市民,在处理事情时,多找一找原因,想一想是否还有其他办法,切莫莽撞行事。
美化小区环境,需要大家一起努力。同时,结合此案,法官也向政府部门提出建议,政府部门设置公共设施除需广泛征求民意外,在对公共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上还需要付出更多的精力,只有当公共设施真正服务于民,才能得民心,受民众爱护。
引发思考:当地政府将进一步完善公共设施的后期管护
近日,记者就此案采访了双才镇镇长刘林灵,他告诉记者,小区垃圾库是开发部门根据城建规划方案配建的公共设施,它的设置和建设主要是服务于民。尽管可能给个别居民的生活带来不便,但还是希望大家能给予更多理解支持。本案中,三名被告人擅自拆除公共设施的做法不对,已受到惩罚,她们也因此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希望更多的人能引以为戒,爱护公共设施。
同时,刘林灵还告诉记者,该事件也暴露了政府及相关部门对公共设施后期的管护不够完善。下一步,镇上将继续加大对公共基础设施的投入,加大对居民爱护公共设施的宣传力度,主动引导小区居民规范投放垃圾,并进一步督促相关部门完善物业管理,确保发挥公益设施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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