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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村民发生纠纷 男子放火烧房获刑三年

内江日报 2017-08-03 06:48 大字

◇本报记者 高波

与同村村民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他竟放火烧对方的房。日前,东兴区新江街道村民张某因犯放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案情:

因生活琐事,男子竟放火烧他人房

今年58岁的张某,是东兴区新江街道办事处红旗村的一名农民。2017年6月15日,东兴区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放火罪。7月3日,东兴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2017年3月20日18时许,被告人张某因生活琐事与村民邹某发生纠纷,遂在邹某房屋旁边的猪圈内,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茅草点燃,并将点燃的茅草扔在猪圈内的木柴上。后因火势蔓延,大火将整个猪圈及邹某房屋两间、邻居谢某房屋一间及屋内物品烧毁。火灾发生后,民警接群众报警后赶至现场将被告人张某抓获。同时,在群众和消防官兵的扑救下,大火被扑灭,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庭审中,被告人张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法官点评:

本案中的被告人,因为一点生活琐事与村民起纠纷,怒气未消的他原本只想烧掉被害人的猪圈给自己出口气,可当火势蔓延后,已非他所能控制,致使无辜村民遭受损失,而年近六旬的他也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审理此案后,东兴区人民法院法官毛战英称,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也就是说,放火行为一经实施,就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者使不特定的公私财产遭受难以预料的重大损失。这种犯罪后果的严重性和广泛性往往是难以预料的,甚至是行为人自己也难以控制的。正因为如此,法律将放火罪纳入了从重惩处的范围。

毛战英借此案提醒市民,解决纠纷正确的方式是寻求有关部门的协调或通过法律途径,切莫冲动处理,一定要冷静思考,以免造成更严重的后果。正如本案中的被告人,他在与村民发生矛盾后,如果能够先找当地村干部出面调解,或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寻求帮助,或许事情不会变得这么糟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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