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股东隐瞒酒店曾发生“住客死亡”事件 合伙合同能不能撤销?
◇内江日报全媒体记者 高波
李先生投资入股他人经营的景区酒店,经营快两年才得知酒店内曾发生游客自杀事件,面对惨淡的收益,李先生向法院提出撤销股权转让协议,返还投资款。
李先生的诉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日前,隆昌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了这起合伙合同纠纷。
入股酒店,重要事实被隐瞒
李先生起诉称,2019年8月,好友阿伟告诉他,在成都周边某景区经营酒店的叔叔准备转让酒店部分股权,询问他是否愿意接手。
于是,他和阿伟实地进行了考察。“当时,他们给我们说的是合伙人闹矛盾,所以就想把股份转出来。转出来后,让新来的合伙人管理。”李先生称。
看着酒店的生意还可以,李先生和阿伟决定一起入股这家酒店。经过一番协商,他们最终接手了酒店一半的股权。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后,李先生和阿伟开始正式管理这家酒店并陆续支付转让款和后续投入共50多万元。
可时间一长,李先生感觉酒店的效益并没有原经营者当初说的那么好,网上订房的客流量特别低。而真正令他感到震惊的是,2021年2月的一天,他在与酒店周边邻居闲聊时,才得知酒店曾在2019年2月发生过一起游客自杀事件。之后,李先生前往景区派出所核实确认了这一事实。
“出了命案,原始股东你最少也得给我说一声,你说了过后我愿意入伙就入伙,不愿意入伙就拉倒。居然把这么重大的事情都隐瞒了!”联想到酒店生意并没有当初说的那么好,李先生觉得自己被坑了。为此,经过一番思想斗争,李先生决定讨要一个说法。
于是,李先生和朋友阿伟将酒店的另外两名合伙人邱某和谢某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撤销他们之前签订的这份股份转让协议,并且判决邱某和谢某退还李先生和阿伟投入的股份转让金。
原始股东辩称,酒店生意没有受到影响
在法庭辩论阶段,双方围绕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是否可撤销等问题展开了激烈辩论。
法庭上,原告指出,由于被告在转让酒店时故意隐瞒了酒店存在游客自杀的真实情况,而最终诱使原告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也就是原告在受欺诈的情况下签订了该股份转让协议书,故该行为属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面对原告的诉求,被告答辩时却表示,原告提出的撤销协议,其理由是不能够成立的,因为案涉宾馆是在景区,顾客都是来自不同的地方,他们对这个宾馆发生什么事情并不知晓。游客自杀事件对酒店生意没有任何影响,不是被告故意隐瞒不说,而是没有必要说,且涉案酒店的主要营业额来自一楼超市,酒店客房收入仅占总营业额的十分之一左右,且原告入股以后这个营业额没有明显变化。故被告认为,原告提起诉讼的真正目的,是希望摆脱现在生意不好的困境。
是否属于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
李先生提出合伙时原始股东隐瞒重大事实,这是否属于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况?
审理该案后,隆昌市人民法院审判员李丽叶指出,这起案件的表象和本质不完全一致,表面上来看这是一起股权转让合同的纠纷,但实质上是一起合伙合同纠纷,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其本质上是一份入伙协议,原被告双方形成的是合伙合同关系。
原告方诉称的在入伙之前不知道游客死亡这个信息,在本案当中是不构成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的,在合伙入伙这样一个关系当中,它最关键的点和信息在于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内容及合伙事务的执行,盈亏的负担等内容。
这起案件,最终在休庭后,原被告双方在庭外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最终被告方补偿原告方2万元,双方因本次合伙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一并结清。
法官点评:
与人合伙注意相关问题
合伙关系在日常生活中十分常见,为了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法官提醒大家,与人合伙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合伙前一定要对即将进行合伙的生意做充分的信息了解工作;合伙协议一定内容明确约定清楚入伙退伙程序和条件;合伙事务的决定和执行一定要有明确的内容,并应建立合伙事务台账,因为这样到最后账务进行清算的时候才能够明确好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违约责任须明确,违约行为也要尽可能明确。避免用“若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这样比较空泛的语言,尽量用什么样的行为是违约行为,应承担什么样的违约责任这样清晰明确的约定。另外,还要约定清楚哪些信息、事项是属于重要内容,会导致合伙协议被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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