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驾发生事故,责任谁来负?
◇内江日报全媒体记者 高波
购车人试驾车辆时发生事故,责任该谁来承担?日前,隆昌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一起车行与试驾者的追偿纠纷,该纠纷最终经法院调解结案。
试驾出车祸
2021年7月,准备买车的谢女士来到代女士经营的汽车销售店选购车辆。谢女士看中一款电动汽车后,代女士拿出了一辆低速电动汽车给谢女士试驾。
了解车辆性能后,谢女士开车上了路,而代女士则坐在副驾驶的位置。她们从车行驶出,往谢女士居住的小区行驶,行驶至跃进街115号附近时,却突然发生了意外——谢女士驾驶的电动汽车撞上了案外人李某驾驶的电动两轮车,摔倒在地的李某随后被送往医院。李某在医院住院治疗两个星期,花费医药费用8000多元,代女士支付了全部费用。
出钱后的代女士觉得自己特别冤枉,在她看来,驾驶车辆的是谢女士,且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也是认定谢女士负事故全部责任,这笔钱不应该由自己承担。为此,代女士以汽车销售公司的名义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向谢女士追偿公司垫付的费用。
车辆无保险
面对原告的诉求,谢女士却并不认可。谢女士答辩称,代女士提供的试驾车辆,既没有牌照也没有买保险,试车之前,双方也没有签订试驾协议约定责任。出事后,她已经给了1200元钱私下和伤者了结了这件事,所以不应该再承担医药费的责任。
谢女士称,车辆没有保险,没有牌照是不能上路的,如果销售方早给她说了车辆既没有牌照,也没有保险,她就不会上车的。销售方为了把车卖给她,就不管不顾,导致出事后没有保险理赔。在谢女士看来,这笔本该由保险公司来出的钱,不该自己承担。
责任如何划分
一方认为,驾驶人应该承担全部责任;另一方则认为,试驾车辆没有购买保险,销售方应该承担赔偿责任。那么,究竟谁该为伤者的医药费承担赔偿责任?
该案经法庭审理后,法院对此作出了认定。法院认为,本案中双方均有责任。原告在经营过程中为被告提供试驾服务,没有合理安排试驾路线,明知被告驾驶经验不足,在陪同驾驶时未尽到安全提示义务,原告应承担本案的次要责任。被告在没有充分了解车辆性能的情况下进行试驾,轻信自身的驾驶技术最终导致事故发生,被告应承担本案的主要责任。
最终,这起案件在法官多次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扣除被告谢女士已向伤者李某支付的1200元,谢女士当庭支付给原告追偿款3000元而宣布调解结案。
法官点评:
试驾车辆应该注意哪些法律问题?
货比三家,是交易前十分正常的行为。不过,对于试驾体验来说,这里面确实包含了很多法律学问。不管是试驾人还是车辆销售方,都有很多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
结合此案,隆昌市人民法院法官邱燕指出,试驾人在试驾前应要求与销售方签订《试驾协议》,约定好双方的权利、义务。试驾人在取得驾驶资格的前提下,应注意谨慎驾驶车辆,衡量自身的驾驶水平,充分了解试驾车辆的性能及试驾路线、场地,听从陪驾人的安全提示,严格地遵守道路交通法规。
而对于汽车销售方来说,这些问题也应该特别注意。销售方应当注意审查试驾者的驾驶资格、合理安排试驾场地及试驾路线,试驾前应详尽向试驾人说明车辆各方面的性能,并安排陪驾人员给予试驾人提供必要的协助,为提供试驾的车辆购买保险等。汽车销售方做到以上几点,若发生事故,销售方相关法律责任可以减轻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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