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2000元 当事人法庭上虚假陈述 法院开出“罚单”

内江日报 2021-09-03 07:48 大字

◇钟艳

内江日报全媒体记者 高波

当事人来到法院,本意是要借助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可有人在诉讼中却动起了“歪脑筋”,耍起了“小聪明”,在法庭上公然撒谎,最终“自食其果”。

近日,隆昌市人民法院对一名在诉讼案件中作虚假陈述的当事人发出罚款决定书,对其不诚信诉讼行为罚款2000元!这是修改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施行后,隆昌市人民法院首例适用该规定对虚假陈述当事人作出处罚的案件。

法院在审理王某某诉杨某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中,杨某某陈述川KXXXXX号车辆是其个人购买,登记在其名下,双方不存在合伙购买车辆的关系。

但是,在法院审理李某(王某某之妻)与杨某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中,杨某某又明确陈述川KXXXXX号车辆是和王某某合伙购买,该车属于合伙财产,并承认自己在王某某诉杨某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中作了虚假陈述。

法院认为,杨某某在王某某起诉其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中故意作虚假陈述,违背诚信诉讼原则,影响了案件事实的认定,严重妨害了案件审理与司法秩序,损害了司法公信力。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构建诚信诉讼环境,隆昌市法院依照法律规定,作出对杨某某罚款2000元的决定。收到罚款决定书后,杨某某后悔不已,及时缴清了罚款,并表示以后吸取教训,踏实做人、做事,做个遵纪守法的公民。

法官说法

2020年5月1日,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正式施行,其中第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法庭是解决矛盾、平复纠纷之地,容不得任何谎言!诉讼参与人都应当按照事实情况如实陈述相关内容,任何作虚假陈述、违反诚信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相关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三条:“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

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

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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