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2020年度“十大典型案例”(刑事篇)

内江日报 2021-04-23 07:48 大字

◇内江日报全媒体记者高波

4月20日,内江中院召开新闻通气会,向媒体通报了内江法院2020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内江法院2020年度“十大典型案例”评选活动启动以来,从全市法院当年办理的4万余件案件中择优推选出群众关注度高、办案效果佳、社会反响好的案例作为备选案例,通过层层筛选,并经内江中院审委会研究,确定了4件刑事案例、3件民商事案例、2件行政案例、1件执行案例作为全市法院2020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这些案例涵盖各主要审判类别,聚焦扫黑除恶、舌尖上的安全、环境资源保护、法治化营商环境等社会关注热点、领域,充分突出其典型性、前瞻性和引导性。

《每周说法》栏目自本期开始,将选登“十大典型案例”。本期仅对入选的4篇典型刑事案例进行介绍。

案例一:

利用朋友圈发布医用口罩的虚假销售信息构成诈骗罪——何某诈骗案

■基本案情

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被告人何某利用被害人购买防疫物资的迫切心理,于2020年2月1日在微信朋友圈发布有大量医用口罩出售的虚假信息,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23万元,何某随即将该23万元转移和用于个人消费。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于2020年2月11日抓获何某。何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其亲友退赔了被害人经济损失16.99万元。

■裁判结果

资中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综合案件具体情节,依法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责令被告人何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李某某经济损失6.01万元。一审宣判后,本案在法定期间内没有抗诉、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该案是四川法院审理的首例防疫物资诈骗案件。疫情防控期间,因疫情防控用品供应紧张,何某利用被害人急于购买的心理,在朋友圈编造出售口罩的虚假信息,骗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严惩。人民法院依托“云上法庭”,法院、检察院、看守所三方视频连线,实现了开庭审理“零接触”,从立案到宣判仅用时1天,既从严从快打击了防疫物资诈骗犯罪行为,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又保护了诉讼参与人和司法人员的人身安全。

案例二:

将“地沟油”掺入食用油中销售,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彭某某等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彭某某、李某某、曾某三人共同出资成立隆昌奎儿串串香店,工商登记经营者为彭某某,实际经营者为彭某某、李某某、曾某。为节约成本,获取非法利益,三被告人共同商议回收顾客食用过的火锅废油熬制成“老油”再销售给顾客食用,三被告人遂将顾客食用过的火锅废油进行回收、提炼,由被告人彭某某加工制成“老油”,并将制作的“老油”掺入到新油中供顾客食用,该店从2019年9月27日到10月10日被隆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期间,共销售掺入了“老油”的锅底421份,销售金额为10420.51元。经检测,隆昌奎儿串串香店内被查获的掺入了“老油”的火锅油中含有合成辣椒素、二氢辣椒素、天然辣椒素,辣椒素含量实测值为1.27×105ug/kg。

■裁判结果

隆昌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李某某、曾某违反食品安全管理法规,共谋利用餐厨废弃油脂加工成“食用油”,销售给顾客食用,其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同时,三被告人的行为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破坏了食品消费市场安全和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构成民事侵权。根据案件具体情节和被告人悔罪表现,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判处彭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判处曾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并判决三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通过《四川法治报》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一审宣判后,本案在法定期间内没有抗诉、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食品安全一直是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地沟油”系用废弃油脂、餐厨垃圾等回收后加工提炼而成的非食品原料,一般含有大量危害人体健康的有毒物质,必须严厉打击用“地沟油”生产、加工食用油的违法犯罪行为。本案中,彭某某、李某某、曾某利用餐厨废弃油脂加工成“食用油”进行销售,三人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且严重危及不特定众多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本案判决对“地沟油”犯罪依法从严惩处,不仅警示和威慑了食品经营者,要求其严格守法经营,也有力维护了食品消费市场秩序和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三:

内江九五医院恶势力集团29人获刑——黄某腾、李某华等29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抢劫、敲诈勒索、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09年3月26日,由被告人王某青、李某华、林某煌、马某玉、张某庆五名股东投资成立了内江九五医院。因经营效益不佳,股东于2017年8月20日将医院承包给被告人黄某腾经营。2017年9月至2018年6月期间,黄某腾以经营医院治病救人为幌子,指挥被告人黄某贤代其直接组织、领导被告人林某敏、李某添、门某霞、朱某光、赵某丽等十八人,将违规开展的手术及禁止限制类医疗技术包装为先进诊疗手段,任用无医师执业资质的人员,利用检验科出具的虚假报告,虚构病情、夸大不治疗的后果,对到医院就诊的被害人或实施诈骗,或使用手术钳制造疼痛等手段施以暴力,或利用其意识不清之际对其实施抢劫,或利用被害人在手术台上的疼痛、昏迷状态胁迫其家属实施敲诈勒索,给被害人造成身体和心理上的伤害。2018年6月初,被告人李某华从被告人王某青处接手内江九五医院的管理。2018年6月至2018年10月期间,被告人李某华指挥、领导林某煌、普某团、张某胜、叶某华等十一人,沿用黄某腾犯罪组织的营销模式,任用无医师执业资质的人员,对受骗到院治疗的被害人,先是利用检验室伪造的检验报告,虚构、夸大病情,再由手术医生、医助、治疗室护士等配合,用“斑蝥液”“利福平”伪造仪器治疗效果,频繁对到院就诊被害人实施诈骗,欺压患者。

■裁判结果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以被告人黄某腾为首要分子的18人恶势力集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诈骗被害人财物,采取停止手术、声称不治疗会产生严重后果、用手术钳制造疼痛等手段要挟、恐吓,对被害人及家属形成心理上的强制,迫使被害人接受新增手术和治疗项目,从而索取被害人财物,已构成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以李某华为首要分子的11人恶势力集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诈骗被害人财物,均已构成诈骗罪。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地位和作用及量刑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法对一恶势力集团首要分子黄某腾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对另一恶势力集团首要分子李某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对其余27名被告人分别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至拘役五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相应罚金,对涉案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宣判后,被告人黄某腾等十五人提起上诉。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民营医院是我国医疗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近年来,在民营医院迅猛发展的同时,也有一些黑恶势力将犯罪之手伸向了该领域。本案是内江法院审理的首起医疗领域恶势力犯罪的典型案例,以被告人黄某腾、李某华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在运营民营医院的过程中,多次实施诈骗、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损害了他人身心健康,扰乱正常医疗秩序,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此案的成功审结展现了司法机关对危害群众生命健康的违法犯罪行为的“零容忍”态度,坚持“稳、准、狠、快”打击黑恶势力犯罪,让人民群众真切感受到了党和国家扫黑除恶的决心、信心,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同时,也促使卫生健康系统进一步规范社会办医管理,建立完善多方监管体系和科学评价机制,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案例四:

提起虚假诉讼逃避合法债务系犯罪行为——陈某某等三人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14年4月11日,威远县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起诉翁某某、陈某某、龚某某、刘某某共同返回借款25万元,并提出诉前财产保全,依法查封陈某某位于威远县严陵镇高笋街83号的商业用房。被告人翁某某、陈某某为保住该商业用房不被执行,在被告人张某某的提议下,陈某某向被告人吴某某出具50万元的虚假借条,被告人吴某、夏某作出拥有其中10万元和15万元份额的虚假证明。后吴某某委托张某某为代理人提起诉讼,骗取法院调解书。之后吴某某多次申请强制执行,因无执行条件未果,后案发。

■裁判结果

威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翁某某、张某某、吴某某、吴某、夏某共同实施虚构债权债务关系的虚假诉讼,逃避合法债务,数额巨大,已构成诈骗罪,应予刑罚处罚,且属共同犯罪。对被告人陈某某、翁某某、张某某、吴某某、吴某、夏某分别判处一年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缓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至三万元。

一审宣判后,本案在法定期间内没有抗诉、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该案是一起当事人恶意串通,通过虚构债务进行虚假诉讼从而逃避债务的案件,虚假诉讼不仅损害了虚假诉讼当事人的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是借用国家司法权,骗取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破坏国家正常司法秩序的行为。本案中,陈某某、翁某某伙同他人以虚假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骗取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执行裁定书,借以逃避合法债务,妨害司法秩序并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以诈骗罪追究陈某某等人的刑事责任。法院加大对虚假诉讼的打击力度,不仅使其他权利人因虚假诉讼民事裁判受损的权益得到法律保护,也有力震慑了此类严重损害司法权威的行为,有利于优化诉讼环境,引导民众提高对虚假诉讼违法性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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