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投标“吃差价”,三人获刑 违法所得90万元被追缴

内江日报 2021-03-04 06:44 大字

◇内江日报全媒体记者高波

实习生 邓林鑫

得知招标信息后,四川遂宁籍男子陈某找他人串通投标,从中“吃差价”,仅两次便从中获利88万余元。

日前,隆昌市人民法院通报一起串通投标案,陈某及其找来的另两人均因犯串通投标罪被判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人的违法所得90万余元也被追缴。

找他人串标

两次“吃差价”88万余元

案发前,被告人陈某无工作;被告人唐某某系成都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杜某系成都市某标牌展示制造有限公司销售员。三人是如何参与犯罪的?

2021年1月15日,隆昌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隆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7年4月,被告人陈某得知原隆昌县水务局要招标采购一批防汛抗旱抢险物资,遂将该招标代理业务介绍给朋友李某某所入股的四川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代理。

不仅如此,陈某还找到成都某机电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某某,让唐某某按物资清单报价后,商定由唐某某找其他公司串通投标,投标总价区间范围由陈某制定,中标价与唐某某自行报价之间的差价由陈某获得。

此后,唐某某分别联系原公司员工曾某和杨某,让二人分别以其他公司名义参与串通投标,最终唐某某公司中标。中标后,陈某及姐夫张某与唐某某针对该中标项目签订虚假《售后服务合同》,唐某某收到中标项目货款后向陈某支付23.8万元,唐某某也从中非法获利1万余元。

2017年6月,在得知原隆昌县水务局要对河长制公示牌制作项目进行招标,陈某找到成都某标牌制造公司销售人员杜某,以同样的方式让杜某找其他公司串通投标,自己从中“吃差价”。中标后,陈某与杜某所在公司针对该中标项目签订了虚假《项目安装合同》,该公司收到中标项目款后向陈某支付65.1万元,杜某也从中非法获利7000余元。

损害他人利益

三人被处刑罚,违法所得被追缴

2020年8月至11月期间,陈某等三人先后经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三人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还了赃款共计90万余元,其中,被告人陈某退还赃款88.9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分别伙同被告人唐某某、杜某串通投标,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串通投标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系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唐某某、杜某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鉴于三人均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退还了全部赃款,依法可从轻和从宽处罚。

据此,隆昌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以犯串通投标罪对三被告人作出了刑罚惩处,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其余二被告人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此外,三人的违法所得90万余元均被追缴,上缴国库。

法官点评:

经营公司要依法依规

审理此案后,隆昌市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夏明华指出,经营公司要依法依规,本案给公司经营者们敲响了警钟。切莫想着以不正当的手段获取利益,不义之财不可取。正如本案中的被告人唐某某和杜某,一心想为公司谋利,以非法的手段参与项目竞争,不仅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也践踏了商业竞争的平等与正当性,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受到法律惩处则是必然结果。

法条链接:

串通投标罪,指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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