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拳出击!两个月,内江警方查处涉烟花爆竹案件24起 行政处罚14人,收缴烟花爆竹5755件

内江日报 2021-02-26 07:51 大字

民警开展检查

(周雅涵内江日报全媒体记者曾利军)自2020年12月31日《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发布以来,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宣传已经深入人心,得到了广大市民的充分理解和支持,但仍有一部分不法商贩为一己私利心存侥幸、顶风作案,非法储存、销售烟花爆竹。

2月24日,记者从内江市公安局了解到,截至目前,内江共查处非法运输、存储、买卖危险物品案件24起,行政拘留14人,收缴烟花爆竹5755件,行政罚款7万元,现场劝阻训诫393人。

市中区 李某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案

2021年2月8日11时许,李某在自贡市辖区内一烟花爆竹公司花费42870元购买了各类烟花爆竹总计299件,李某在未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且自己无危险货物运输资格的情况下便驾驶无防保措施江淮牌箱式货车运输,经由何永路、何家场街、080县道、206省道、凌家正街南、凌家镇街北、凌火路,当行驶至永安镇南街时,被市中区公安分局永安派出所民警当场截获。

目前,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的行为处以行政罚款一万元,责令李刚停止非法运输,没收李某持有的烟花爆竹299件。

东兴区 李某非法运输危险物质案

2021年2月4日21时许,李某在没有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驾驶小型普通货车从安岳县岳成街道非法运输烟花爆竹共计38件至内江市东兴区富溪镇,途经双桥镇时被民警挡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对李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罗某某非法储存危险物质案

2021年1月8日11时许,民警联合应急管理局工作人员巡逻检查时发现,东兴区永福镇罗某某家中有可疑之处。随即,民警对其房屋进行检查。经查,违法行为人罗某某于2021年1月3日至4日期间,在没有储存资质的情况下,购买各类烟花爆竹存储在其住宅二层阁楼中。

当日,民警在罗某某家中二楼查获非法储存的烟花爆竹共计155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罗某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隆昌市 邓某某非法运输烟花爆竹案

2021年1月23日,邓某某在无《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驾驶一辆面包车从自贡市牛佛镇非法运输烟花11箱、爆竹23箱,直径1米的落地红爆竹7个、直径80厘米的落地红爆竹1个往隆昌方向行驶。行驶至隆昌市龙市镇中心学校与自荣路交会处时被民警查获。

■唐某某非法运输案

2021年1月25日,唐某某在无《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驾驶一辆面包车从自贡市大安区庙坝镇购买烟花24箱、爆竹14箱往隆昌市石燕桥镇李市社区方向行驶,行驶至隆昌市S305省道石燕桥镇变电站附近时被民警查获。

以上两名违法人员均在春节期间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五日。

资中县 孙某某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案

2021年2月11日晚8时,资中水南派出所民警在资中县水南镇县政府广场巡逻防控,在县政府广场左侧发现孙某某在该处变卖烟花爆竹,经询问了解,该员无经验烟花爆竹许可证,民警随后将孙某某口头传唤至水南派出所接受询问。

经询问,孙某某承认自己于2021年2月10日下午,在水南镇武陵井一小商贩处购买了170元左右的烟花爆竹,于2月11日晚上8时许在无经营烟花爆竹许可证的情况下将烟花爆竹拖至资中县水南镇县政府广场变卖,经营时长20分钟左右,共卖出烟花爆竹50余元。

内江高新区 查处4家非法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窝点

2021年2月9日,内江高新区治安大队联合胜利派出所、区应急管理局、胜利街道、东兴区日杂公司,对辖区内烟花爆竹进行了联合检查,查处4家非法销售、非法储存的窝点,收缴了烟花9件、小烟花4小箱。

■ 相关法律法规

一、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处罚,适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非法储存烟花爆竹违法行为的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非法储存危险物质),对违法行为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三、对单位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处罚,适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与此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第三十条,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对个人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对违法行为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四、对生产、经营、使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未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的处罚,适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由公安部门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丢失的物品予以追缴。与此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三十一条(危险物质丢失不报),对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下拘留;故意隐瞒不报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五、非法制造、经营烟花爆竹及相关行为,涉及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存储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罪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单位涉嫌前述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三款追究刑事责任。

六、违反烟花爆竹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存储、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以危险物品肇事罪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七、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及相关行为涉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或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罪的,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及相关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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