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网络赌场牟暴利 强行“索债”实施抢劫内江一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一审被判处刑罚
庭审现场
◇周明东 本报记者 高波
日前,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对罗某等21名被告人一审公开宣判。以罗某为首要分子的14名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因犯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偷越国(边)境罪,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十一年不等刑期,并处相应罚金,其余7名被告人以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分别被判处八个月至两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对涉案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起,被告人罗某等人利用自身社会影响和实力,纠集被告人张某、冯某春、程某全等人,在隆昌康复中路开设阳光动漫电玩城赌场,并安排张某招募杜某华等社会闲散人员维持秩序,通过该赌场大肆敛财。该赌场经营期间,罗某等人指使被告人张某、曾某明、刘某平等人与隆昌另一赌场人员互殴,造成一人重伤三人轻伤,并指使杜某华、罗某某等人承担本案全部罪责,致使张某等人逃脱法律制裁。2011年9月,罗某、代某辉为牟取非法利益召集曾某明等人到隆昌某运业有限公司随意殴打工作人员。2012年左右,罗某等人为攫取巨额非法利益,在成都市、内江市、遂宁市等地开设网络赌场,吸纳代某、程某全、周某西等14人,组织陈某、晏某等10余人在境内或赴境外参赌,并通过暴力、威胁、“软暴力”等手段索取赌债,逐步形成以罗某等人为首,张某、代某等人为骨干,曾某明、周某西、程某全等11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多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致使多名民营企业主人身财产权利遭受侵害后不敢控告、举报,严重影响民营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经查,2009年至2018年8月期间,该恶势力犯罪集团通过开设赌场等非法手段获取违法犯罪所得共计7841万余元,其中通过暴力索债获取违法犯罪所得共计2119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代某、张某、曾某明、周某西、程某全等14人系为共同实施犯罪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罗某系该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综合考量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所起作用、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因素,依法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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