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昌法院一审宣判一起贩毒案 男子被判有期徒刑十五年
(记者高波)日前,隆昌市人民法院通报一起贩毒案,告诫市民远离毒品、珍爱生命。
该案于2020年6月16日在隆昌市人民法院一审并公开宣判。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4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男,1971年生,隆昌籍人)在其居住的隆昌市区九虹苑小区房中,将毒品预先分成若干份后,用白色塑料自封袋封装待售,并先后多次向多名吸毒人员贩卖毒品冰毒和麻古。
2019年6月27日晚,公安机关在王某某家中将其挡获,并当场搜出用白色塑料自封袋预先封装好的疑似冰毒22小袋净重共计40.68克、疑似麻古28小袋净重共计11.75克、疑似麻古1颗净重0.09克及手机2部。
在搜查过程中,前来购买毒品的吸毒人员邹某、徐某某被公安机关一并挡获。经鉴定,上述查获的疑似冰毒和麻古均检出甲基苯丙胺。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多次贩卖,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隆昌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七款、第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二万元。
审理此案后,隆昌市人民法院向社会通报了这起贩毒案,告诫市民远离毒品,珍爱生命。法官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希望市民远离毒品,自觉抵制毒品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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