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是养犬惹的祸
◇本报记者高波
近两个月里,隆昌市人民法院先后审理两起与狗有关的侵权纠纷。法院以案说法提醒市民管理好家养犬。
案例一:
敞养犬咬伤他人,主人赔偿7000元
最近审理的一次狗咬伤他人的纠纷以调解结案。据隆昌市人民法院法官介绍,原告刘女士和被告陶先生均居住在隆昌市黄家镇。刘女士起诉称,2019年7月22日下午,她到被告陶先生家中购买大豆时,被陶先生养的狗咬伤左脚,当时狗未拴养,随后陶先生拿出家中的蛇药酒让她涂抹。
可之后连续几天,原告一直感觉身体不舒服。于是在被狗咬伤一周之后,在被告家人陪伴下去当地卫生院注射了狂犬疫苗。之后相继到多家医院检查并通过门诊治疗了几次,但病情均没有好转。直到三个月后,她到西南医科大学住院治疗8天,病情才得以好转出院,出院医嘱“院外继续治疗”。原告认为,被告养的狗没有拴链子,应对她的伤情负责。故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她的住院医疗费用等共计1万余元。
这起纠纷,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一次性向原告支付医疗费等费用共计7000元。
案例二:
拴了链子咬伤他人,主人是否担责?
与上一起狗咬伤人事件有所不同的是,2019年9月10日发生在隆昌市双凤镇的另一起犬只伤人事件中,伤人犬则是拴了链子的。
在这起纠纷中,原告杨女士称,她与被告系邻里关系,事发当时,她从被告家门口经过,被告饲养的狗将其多处咬伤,并造成右尺骨远端骨折。后入住隆昌市人民医院治疗14天,花费医疗费1万余元。
然而,面对原告的诉求,被告却指出,原告系私自闯入被告家中院坝,原告有挑逗、激怒被告家饲养的狗,是被狗咬伤的根本原因,且被狗咬伤后故意继续拉拽拴狗链不放,致使原告手臂的伤情加重。
庭审中,证人杨某某称,闻声赶到时看见原告手中紧紧拉住拴狗的绳子,原告经证人劝说才将狗链交给证人。
在被告看来,此事件是因为原告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造成的,原告应承担主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在案例二中,被告以原告私自闯入其院坝,挑逗其饲养的狗,死死抓住拴狗链子不放为由,认为应当减轻被告的责任。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对于损害的发生是否具有重大过失。
法院指出,被告负有举证证明原告有私自闯入其院坝并挑逗、激怒其狗的行为。但在法院作出判决前,当事人也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法院认为,证人在狗已经咬了原告后才赶赴现场,其证言并不能证明原告被狗咬系因其私自闯入被告的院坝,也不能证明原告有挑逗狗的行为。
据此,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但是,原告被狗咬后,确有抓住狗链不放的行为,与通常情况下,人在被狗咬后必定会与狗对峙,防止狗的继续撕咬,而不是去抓住狗链,故法院认为,可以认定原告对于损害的扩大具有一定的过错。
因此,法院依法酌定原告承担20%的责任,被告承担80%的责任。据此责任比例,被告最终向原告赔偿了包括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5万余元。
法官点评:
爱狗更要管狗
狗是人类的朋友。在我们的身边,爱狗人士也不少。结合上述两起犬只伤人案,在法官看来,爱狗更要管好狗。正如案例一,犬主人敞养犬致他人被咬伤,自然应当对伤者做出赔偿。同时,一旦犬咬伤后,双方应及时采取正规治疗手段进行妥善处理,以防止扩大损失。
而在第二个案例中,虽然狗主人拴了狗链,但仍不能证明其尽到了安全管理的职责,且他也未能拿出有力的证据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故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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