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出借他人酿事故 车主审核不严也要担责

内江日报 2020-06-04 07:06 大字

◇本报记者高波

隆昌车主孔某将爱车出借朋友李某,却没想到该车随后发生单车事故,所幸无人伤亡。

孔某与借车人李某就该车修理费用及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日前,经法院审理,认定借车人承担80%的责任,而车主则需自行承担20%的责任。这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引人思考。

车辆出借他人酿事故

4月30日,这起因借车引发的财产纠纷在隆昌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告李某经法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孔某向法院提起诉求,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因借原告车辆发生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及鉴定费41970元,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诉称,2019年11月19日,被告李某到龙市镇龙市社区与原告等朋友聚会。当日21时许,因时间较晚没有运营车辆,李某向原告提出借车回隆昌,并承诺回到隆昌后会将原告车辆停在自己所居住的小区内不再外出。鉴于朋友关系,孔某将车借给李某,并提醒他小心驾驶,不能酒后驾车。

20日凌晨1时,原告通过车辆行车记录仪报警得知车辆仍在使用,便电话联系被告,并告知被告不要夜间行车,更不能酒后驾驶车辆。

20日凌晨,原告发现行车记录仪一直在报警,遂与被告联系,但被告一直未接听电话。直到20日8时许,原告与被告取得联系后才得知,被告驾驶该车于20日凌晨2时许在隆昌市圣灯镇发生车祸,将该车开进了附近的河中,车辆仍留在车祸地点。被告向原告承诺会处理好车辆事故善后工作,承担全部车辆损失。

事后,孔某从李某处了解到,被告19日晚和原告分开后,与另外的人曾饮酒。以致发生事故后,被告不敢报保险,也没有报警。

出借人审核不严也要担责

该车后经修理花费41970元。事后,原、被告就受损车辆修理费用及赔偿问题协商未果。

庭审期间,被告李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证据答辩。法院另查明,被告不具有驾驶资格证。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将车辆借给被告使用,被告负有完好返还原告车辆的义务,由于被告借用车辆期间没有尽到管理义务,不当使用,酒后驾驶,发生事故,造成出借车辆毁损,且事故发生时也未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故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法院指出,原告在出借车辆时未认真审查被告是否具有驾驶资格证,存在审核借用人资格不严的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综合考虑本案案情及双方过错大小,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7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一审认定由被告承担车辆损失的80%,原告自行承担车辆损失的20%。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33576元。

法官点评:

出借机动车须谨慎

生活中,因借车出事故摊上麻烦或引发纠纷的事并不少见。借车的法律风险有多大?审理此案后,法官就借车的法律风险提醒广大车主,出借机动车给无驾驶资格的人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责任,履行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出借人和机动车实际使用人追偿。出借人与机动车实际使用人根据过错程度承担按份责任,而以下这些情形属于机动车所有人有过错: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吸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有过错的。

出借人没有严格审核借用人的驾驶资格属于出借人的过错,对损害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为此,法官提醒广大车主:出借机动车须谨慎,带病车辆不能借,审查驾照不可少,酒后驾车借不得,切莫因疏忽招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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