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家难回谁之过?
◇本报记者 高波
买了一套新房,却遭遇邻居阻止而无法入住。在过去的一年多的时间里,隆昌居民黄某一家为此气愤不已。
邻居凭啥要阻止他们入住?这究竟是怎么回事?日前,黄某夫妇将邻居曾某起诉至隆昌法院,要求排除妨害,停止侵权并进行赔偿。
起诉:
买了新房,邻居却妨害通行
原告黄某夫妇起诉称,2018年3月,他们在隆昌市成渝北路东街某单元楼购买了位于三楼一号的房屋,与居住在二楼的被告曾某成为楼上楼下的邻居。可让他们没有想到的是,当他们准备入住时,却多次遭到邻居曾某的阻止。
原告称,原、被告进出各自房屋的唯一通道为一楼楼梯间,但从2018年5月以来,被告自行更换了一楼楼梯间大门门锁及钥匙,并拒绝向二原告提供更换后的钥匙,导致原告及家人无法进出自己房屋。
无奈之下,原告在2019年2月20日选择了报警。在社区民警、社区干部带领下,他们与被告协商时才得知,被告之所以阻止原告通行,是因为被告和之前的房屋所有者有矛盾。
经社区民警、社区干部多次做思想工作,被告依然不肯交出底楼门锁钥匙,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排除妨害、停止侵权,并赔偿二原告因房屋不能使用而产生的损失。
调查:
被告与原房主有经济矛盾
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曾某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那么,被告究竟为啥要阻止原告入住?法院审理期间对此进行了调查。
法院查明,2019年2月20日,原告黄某报警后,派出所民警、社区干部等曾找到原告所购房屋此前的房主陈某了解情况。据陈某称,陈某系被告的姨妹。原告购买房屋所在楼房系征地拆迁后的自建房屋,陈某户口非征地拆迁范围户口,但因是被告亲属,征得被告同意后,在被告房屋之上搭建了第三层,之后办理了房屋产权证,被告要求陈某支付修建房屋时未付清的3万元(如化粪池、拉线杆等),并支付1000元/平方米的地皮费,陈某认为自己通过合法手续将房产卖给原告,同意支付被告提出的3万元,但不同意支付地皮费,故双方未达成调解协议。
2019年2月21日,派出所民警和社区干部再次对被告做思想工作仍未果。至2019年10月法院判决前,原告仍未能入住到购买的房屋。
诉讼中,原告申请对所购房屋每月租金进行评估,评估结论为该房屋月租金为986元。为此,原告支付了评估费3000元。原告要求被告按评估标准赔偿损失,从2018年6月1日算起,直到停止侵权时止。
判决:
被告停止侵权、排除妨害并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所购买的三楼一号房屋系原告所有,原告依法对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的规定,本案原、被告系楼上楼下的不动产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双方在行使各自物权时均不得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原、被告进出各自房屋的唯一通道为一楼楼梯间,被告因与他人的纠纷自行更换一楼楼梯间大门门锁及钥匙,并拒绝向原告提供更换后的钥匙,导致原告无法进出自己房屋,无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自己的房屋,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侵权,妨害了原告的物权,被告应停止侵权、排除妨害,故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交付双方房屋所在楼栋一楼楼梯间大门钥匙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的规定,对原告要求被告按房屋租金评估标准赔偿损失并承担评估费3000元,法院予以支持。但原告未举证证明被告系从2018年6月起妨害原告进出、使用自己的房屋,根据原告提交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情况说明、派出所情况说明,法院确认原告的损失应从2019年2月20日起计算至被告向原告交付双方房屋所在楼栋一楼楼梯间大门钥匙时止。
为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曾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交付双方房屋所在楼栋一楼楼梯间大门钥匙;同时,被告曾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按照每月986元的标准从2019年2月20日起至其向原告交付钥匙时止赔偿原告损失并向原告支付评估费3000元。
法官点评:
审理此案后,法官指出,公民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行使物权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对于妨害物权的行为,公民有权请求排除妨害。
同时法官还指出,在本案中可以看出,被告法制观念淡薄,被告与前房主有经济矛盾,可通过诉讼等合法途径另行解决。可被告并没有这样做,而是将矛盾转嫁他人。如此一来,不仅不利于邻里团结,自己还因此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实在是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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