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远嫁他乡 村里承包地能保留吗?

内江日报 2019-11-07 08:09 大字

◇本报记者高波

女子出嫁后,户口迁至外地。原籍名下原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还能继续保留?

原籍村民小组未经该女子同意便收回土地,是否违反《土地承包法》?

日前,隆昌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该案在当地引起了许多村民的关注。

■原告:

名下土地承包经营权被收回

原告张某原籍系隆昌市普润镇清滩村四组。张某向法院诉称,她在原籍原本以家庭承包的方式,享有村集体1人份额的土地承包经营权。2010年因婚嫁户口迁至外地夫家后,那边没有划分土地且已开具无土地证明。

可让她没有想到的是,在2018年内江市开展土地确认权之际,原籍村民小组通过召开村民会议的方式,以少数服从多数为理由,强行推动土地承包关系变动,将她原本在村里的名下土地承包经营权收归村集体。这让张某很难理解。

在张某看来,原籍村民小组未经她同意,便强行收回土地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侵害少数土地承包人的正当利益。为此,她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村集体按照现有《土地承包登记表》归还土地承包经营权。

■被告:

村里多次开了会,少数服从多数

对于原告张某的诉求,被告隆昌市普润镇清滩村四组承认收回了张某名下土地,但却指出,在收回张某名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过程中,村上并无违法之处。

被告方辩称,在镇、村干部参加下,清滩村四组召开组员大会形成了决议,该决议明确“村里婚嫁外出的户口迁出的、亡故的、买了保险的,土地全收回;婚嫁后户口没有迁出的,土地不收回。”而原告正是属于第一种情况。

■法院:

村民小组的决议有效,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那么,村民小组形成的决议,是否有效?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第二款还规定:“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本案中,原告结婚后,户口迁出,被告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收回原告的土地,这是被告适当调整土地,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原告请求归还承包经营的土地,其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为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

结婚迁出户籍政策要搞明白

本案中的原告在结婚后,将户口迁出娘家,后遇到娘家村委重新确权分配土地,这种情况导致原在娘家的土地被收回。根据土地管理法,女子如因为结婚迁出户口,在男方家未取得土地的,迁出户口的女性在土地承包期内是仍然享有土地承包权益的。但是在迁出户口后,遇到娘家所在村按照程序重新发包土地的导致迁出户籍的女子失去原土地承包权益的,失去土地的女子不再享有承包新发包土地的权益。

针对农村女子外嫁,在考虑是否迁出户口时一定要清楚原所在村的土地承包期限是否即将届满,否则有可能会失去原土地承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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