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怪的交易

内江日报 2019-10-24 05:29 大字

◇本报记者高波

卖方将货物转卖给他人,从而获取利润,这是商品的交易法则。反之,卖方将货物卖给他人,然后又从他人手中高价买回该货物便是一笔亏本的买卖。然而,一伙广东籍男子策划实施起“自卖自买”的营销方式,却获利颇丰。

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10月18日,隆昌市人民法院就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奇怪的交易。被告人黄某等人实施的“特别营销”行为,被认定犯合同诈骗罪,自作聪明的他们最终为自己精心设计的套路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联系不上订货人

店家怀疑上当受骗

钟某夫妇在隆昌市区经营着一家陶瓷店。2018年10月9日,店里来了两个小伙子推销一款防水材料。

他们将4瓶样品留在了店里,并要了钟某的微信。在钟某看来,产品销售人员用这种方式来店里铺货的情况比较常见,故并未意识到有何不妥。

然而,该款产品放在店里近两个月,却始终无人问津。就在钟某夫妇对该产品的销售失去信心之际,一名顾客的光临令他们感到欣喜。

钟某回忆称,2018年12月11日的下午,一名自称是建筑工地的材料采购员来到店里选购防水材料,并买走了一桶该品牌的防水产品,称拿回工地试用,如果效果好,他们的工地之后将大量采购这个品牌。第二天,该顾客打电话到店里,让再送一桶过去。

钟某的老公谢某回忆称,他开车将货送到西区一个楼盘的门口,收货人正是之前来店里的那名顾客,当时他戴着一顶安全帽,给了自己320元货款后便离去了。

令谢某欣喜不已的是,13日的下午,他又接到了这名顾客的电话,声称公司试用了他们的产品后觉得效果很好,决定大量采购该品牌产品,让他们提供该产品的质检证明。

在收到质检证明后,该顾客表示公司欲订购170桶该产品,并让他们当天就送几十桶过去。

但是,店里此时并没有现货。于是谢某经与顾客商量,马上帮他联系厂家发货,并让该顾客支付了2000元订金。

随后,谢某夫妇便赶紧与产品销售人员联系发货。并按厂家要求支付了170桶产品的全款29750元。

如此大的采购量,对于谢某夫妇来说,可是一笔“大生意”。然而让他们没有想到的是,之后发生的事情,令他们顿时慌了神。

好几天过去了,却一直没有收到厂家发的货,也联系不上产品销售人员,更为奇怪的是,顾客交了2000元订金也不来退款,电话同样联系不上。

此时,谢某夫妇意识到,他们极有可能是遭遇了骗局,卖方和买方可能是一伙的。12月17日上午,钟某来到隆昌市刑侦大队向警方报了案。

团伙策划实施“自卖自买”

云贵川27户商家被骗60余万元

谢某夫妇的预感是正确的。警方通过调查,高度怀疑这是一起由多人合伙实施的诈骗犯罪。

经过警方周密细致的摸排调查,涉案嫌疑人黄某等多人逐渐浮出水面。在广东警方的协助下,黄某等四人在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间相继落网。

2019年10月18日,该案在隆昌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黄某等人的犯罪事实被层层揭开。

法院查明,黄某等四名被告人均系广东户籍。其中,陆某在广州开了一家防水科技有限公司经营防水材料。2018年10月,被告人黄某、沈某与陆某共谋,由沈某、黄某负责找店家低价推销陆某经营的防水材料,“销售”所得黄某、沈某按70%和30%分成。之后,黄某雇佣被告人李某到沈某铺货的店内佯装选购该品牌的防水建材进行试用,获取店主信任后,以需要“大量订购”诱导店主向黄某、沈某等人批量进货。

黄某通过微信将陆某的银行账户及微信收款二维码传给店主,陆某收款后按照黄某提供的地址向店家发货。随后客户便再无法联系上被告人黄某等人履行销售该品牌防水材料合同。事后黄某负责与陆某进行对账、结算。

2018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黄某等人采用上述“自卖自买”的诱导、欺诈方式先后在四川、贵州、云南等多地实施诈骗,共骗取商家27户,累计涉案金额达64万余元。

庭审中,四被告人对检察机关指控其犯合同诈骗罪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判决:

犯合同诈骗罪,

四人被处刑罚

法院还审理查明,案发后黄某的亲属代为退赔了多名被害人损失,后又和陆某的家属共同将所有赃款交到法院,用于退赔被害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等四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被害人数额巨大的财物,其中被告人黄某、陆某、李某参与27次,参与金额为643545元;沈某参与18次,参与金额430620元,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合同诈骗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黄某、沈某、陆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鉴于四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陆某的亲属代为退赔全部被害人的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隆昌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于2019年10月18日作出一审宣判,判决被告人黄某等四人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至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不等。

法官点评: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本案中的陆某,有着自己的生产企业,如果能够好好经营,前途一定会更加光明。可他却为何要参与其中?陆某称,厂里库存大,想着这样的方式能够快速去库存。一时贪念作祟背离了商道,走上了一条犯罪之路。

涉案四人,除陆某为“80后”外,其余三人均系“90后”,可谓是谋事创业正当时。可他们在这人生的重要阶段,却给自己留下了污点,着实令人疼惜。在法官夏明华看来,他们的行为,折射出他们扭曲的价值观。正是如此,法官郑重的告诫当下正在谋事创业的人们,君子爱财当取之有道,切勿心生邪念违背创业之初心,否则触犯法律悔之晚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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