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该发生的一幕:割断亲情的团圆宴

内江日报 2019-09-12 06:34 大字

◇本报记者 高波

原本和和气气的团圆饭上,表兄弟间因赡养老人而引发争论,继而升级为武斗,兄弟之间从此断了亲情……

日前,这场纠纷经隆昌、内江两级法院审理,认定原、被告双方均有过错,最终以被告向原告赔偿各项费用5万余元告终。

团圆宴上起争议

表兄弟间上演“全武行”

2018年2月15日,是农历除夕。按照传统习俗,这一天也是家人聚在一起吃团圆饭的日子。

然而,在隆昌市山川镇樊某的家中,原本喜庆的团圆宴,却发生了不愉快的事件。

饭桌上,樊某与表弟陈某军就继父(陈某军的舅父)生病住院及赡养问题引发了争执。双方你一言我一语,先是发生口角,后矛盾激化,升级为打架事件。二人在扭打过程中均有不同程度受伤。其中,樊某受伤较重,并出现精神障碍症状,医生诊断怀疑系脑外伤所致。

这场斗殴,不仅切断了表兄弟间的亲情,樊某的妻子在这次事件后也离家出走,失去了联系,心理受到刺激的樊某继而引发了抑郁症。

认定:

双方均有不同程度过错

2018年11月,樊某委托律师向隆昌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要求表弟陈某军对其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赔偿,并在赔偿项目中,提出了精神损失费3万元。

庭审期间,原告提供的出院诊断,记录着樊某多次在隆昌市中医院、隆昌市第二人民医院和西南医科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为 “轻型脑伤、左枕顶部头皮血肿、抑郁状态”等症状。医生建议患者到精神科门诊随访;院外继续服用药物;避免不良生活刺激性事件。

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原告还提供了隆昌市公安局作出的《鉴定意见通知书》,鉴定意见是:被鉴定人樊某定时存在精神疾病(抑郁症,外伤性精神障碍),樊某存在的精神疾病与纠纷过程有一定关联性,存在一定因果关系。

事发后,隆昌市公安局山川派出所曾就此主持过调解,由原告承担10%的责任,被告陈某军承担90%的责任,但原、被告都不同意上述调解方案。

在一审审理过程中,原告还向法院提交了伤残等级、误工天数、护理依赖程度、后续治疗费的鉴定申请书,然而,经法院技术室多次报送鉴定机构,鉴定机构均未受理原告关于精神抑郁症的鉴定请求。

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陈某军则指出,原告诉求的赔偿事项和赔偿金额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是否存在精神疾病的鉴定是原告单方面的鉴定,被告并不知情也未参与鉴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因原告本人有重大过错,不应得到支持。

樊某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法院认为,公民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在矛盾纠纷发生后,双方都应遵循法律规定,寻求合法途径予以解决。在这次事件中,原、被告双方发生口角后升级为打架事件。被告陈某军在与原告发生争执过程中未采取有效适当的处理方法,而是以武力来解决,最终导致原告受伤,引发本案的纠纷,被告陈某军在本案中应承担主要责任。而原告在处理争议的过程中也未采取适当的方式,原告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责任。

故一审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对原告受伤的损失,由被告陈某军承担90%的责任,原告樊某承担10%的责任,并对樊某的损失进行了认定。

在认定樊某具体的损失时,虽然鉴定机构未受理原告关于伤残等级、误工天数、护理依赖程度的鉴定请求,但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第一条、第八条和第十条的规定,结合原告的住院病例报告、医院出院诊断、出院医嘱及公安机关作出的《鉴定意见通知书》,综合本案案情,最终认定了原告因受伤而导致精神抑郁,酌情支持其精神损失费3000元、误工费26400元及其他相关损失。最终核定原告所受各项损失合计56936.12元,由原告自行负担10%,即5693.61元,被告负担90%,即51242.51元。该案后经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冲动是魔鬼

在这起案件中,尽管伤者得到了适当的补偿,但留给他的伤害却是难以忘怀的,表兄弟间的亲情割断对双方来说,也是一件痛苦的事情。在此,法官提醒市民:冲动是魔鬼,遇事一定要冷静,切勿言行过激,更不要试图用武力解决问题,这样不仅达不到想要的结果,还可能令事情变得更糟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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