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保护费“罩场子” 隆昌一涉恶团伙一审获刑

内江日报 2019-06-06 07:38 大字

◇钟燕 本报记者高波

2019年3月11日上午10时,隆昌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曾某峰、喻某春等6人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一审以寻衅滋事罪,对以曾某峰为首的6名恶势力成员分别判处十个月到六年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其中刘某林与前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王某与前罪犯聚众斗殴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这是隆昌市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一审宣判的首例涉恶势力案件。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以来,被告人曾某峰、刘某林、喻某春经常纠集一起。2014年9月6日共同故意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活动,被判处刑罚之后,仍不思悔改。

2016年底,刘某林到隆昌市区喻某春的租住房,向喻某春提出一起“统一管理”隆昌市区某商场的歌城陪唱市场,获取非法利益。随后,喻某春、曾某峰、刘某林、陈某(在逃)等人邀约钟某超一起参与“统一管理”某商场的歌城陪唱人员,提取陪唱人员陪唱费,并得到了上述人员同意。喻某春安排刘某林、曾某峰、陈某、王某等人先后单独或者伙同他人某商场的歌城陪唱人员管理者潘某某商谈未果后,于2017年1月的一天晚上,曾某峰、喻某春、刘某林带领钟某超、王某、钟某彬、陈某等人邀约某商场的歌城陪唱人员管理者潘某某、周某、兰某某、陈某等人开会,会上喻某春、曾某峰向到会人员宣布要“统一管理”某商场的歌城陪唱市场,向陪唱人员每个钟提成5元钱,收取管理费用。会后,刘某林以怕影响其在隆昌市区牌坊一带陪唱人员的生意为由,向喻某春提出退出。

2017年1月至2018年1月,在曾某峰、喻某春、刘某林的纠集下,钟某超、陈某、王某、钟某彬采取语言威胁、恐吓、聚众滋扰、殴打、派人设卡守候、围堵拦截等方式迫使某商场歌城内的陪唱人员定时交纳陪唱收入提成费,共非法获利11925元。

2017年3月,喻某春因在获利的分配上与曾某峰发生分歧,便向曾某峰提出退出。随后王某、钟某彬也相继离开。

隆昌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曾某峰、喻某春、刘某林、钟某超、王某、钟某彬为获取非法利益将隆昌市区某商场的歌城作为其势力范围,欺行霸市,多次威胁、恐吓、滋扰他人,并多次随意殴打他人,强行收取提成和保护费,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严重破坏当地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已在该区域逐渐成为了一股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危害社会稳定的恶势力犯罪团伙,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喻某春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未经处理,应当依法在本案中一并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隆昌市人民法院遂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法官点评

审理此案后,隆昌市人民法院法官易林称,黑恶势力是社会的“毒瘤”,严重危害群众的安全感,隆昌市人民法院将始终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快审快结,依法准确有力打击黑恶势力犯罪,推动隆昌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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