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变成借款人 被诉

四川法制报 2019-05-21 06:46 大字

近日,原告范某到隆昌县法院起诉,诉称黄某、陈某、曾某三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4年5月22日向原告借款13万元,同日出具借条一张。3被告借款后,仅偿还了原告借款5万元及2017年12月31日前的利息,其余借款8万元及2017年12月31日后利息,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

案件受理之后,承办法官联系到3被告,被告陈某、曾某辩称,该款实际借款人及使用人均是被告黄某,陈某和曾某只是担保人,但因陈某和曾某缺乏法律意识,直接在借款人一栏上签字,现在原告起诉到法院,还款责任应当由该款的实际借款人和使用人来承担;被告黄某认可该笔借款,并承诺会尽快归还原告欠款。经过对该案的初步审查,承办法官了解到原、被告双方均是朋友,遂向被告陈某和曾某提出的答辩意见进行析法说理后,再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最后达成调解协议,成功化解了纠纷。 邓宇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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