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中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为受伤民工讨回赔款13万余元

内江日报 2019-04-17 07:56 大字

◇本报记者 曾利军

近日,市中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办结一起涉民生工伤赔偿纠纷案,为受援民工挽回经济损失13万余元,有效维护了受援人合法权益,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2009年11月,来自隆昌的农民工方某到市中区某家私店从事木工工作。

2016年8月7日,方某上班时因棚梯断裂不慎从高处跌落受伤,随即被送入市中区人民医院治疗。经市中区人民医院诊断,方某伤情为“双侧桡骨远端骨折”,方某住院治疗5天后,回家休养。然而,方某多次要求家私店为其申报工伤均遭拒绝。

2016年9月1日,方某经人介绍到市中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

市中区法律援助中心人员了解情况后,迅速启动农民工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受理该案,并指派经验丰富的四川英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姚永红承办此案。

姚永红积极与当事人沟通,详细了解案情,收集整理证据,查阅相关案例,确定最有利于当事人的维权方案,并首先代方某向市中区劳动仲裁委申请确认与该家私店的劳动关系。

然而,家私店不服,向市中区人民法院起诉,一审家私店败诉。

2017年7月28日,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了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结果;2017年8月24日,内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方某所受伤为工伤;2017年10月26日,内江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方某工伤等级为九级。

其家私店仍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又因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其家私店向市中区人民法院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将方某列为第三人的行政诉讼。

2018年4月11日,市中区劳动仲裁委就方某申请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一案作出裁决。家私店又不服,向市中区人民法院再次起诉,请求撤销该裁决书和判决其不向方某承担责任。

2018年8月1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该家私店于十日内支付方某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损失等费用13万余元。

拿到判决书后,家私店却迟迟不依法履行判决。姚永红再次代方某向市中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9年3月22日,在法官和律师的见证下,家私店终于向方某履行了支付义务。

至此,一场跨越3年的工伤赔偿纠纷案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方某对法律援助中心的热情服务和姚永红律师的悉心维权深表感激。

市中区司法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农民工是城市建设的一份子,其合法权益不容侵犯。法律援助向农民工播撒法治阳光,是农民工维权路上的坚强依靠。

该负责人还表示,市中区司法局将继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扎实推进法律援助民生工程,用心用情做好农民工服务保障工作,用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推进美丽中区、法治中区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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