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不合格电器 一商家受到处罚

内江日报 2019-04-11 07:20 大字

(李胜友 记者梁盛贵)近日,隆昌市市场监管局在开展“春雷行动2019”中,查处了一起销售不合格电器案。

2月28日,隆昌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辖区一家电配件经营部进行抽查检验,随机抽样抽查了该店经销的标称广东某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某牌SL-H3001规格的电热水壶。后经专业机构检验,上述批次电热水壶的元件、接地措施项不符合商品包装明示的GB 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第1部分:通用要求》和GB4706.19-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液体加热器的特殊要求》标准,为不合格商品。3月22日,隆昌市市场监管局对该商家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查,该批电热水壶系当事人于2月23日从成都批发商处购进,共10个,除备样外其余均已售出,获得利润30余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 已经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近期,隆昌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没收上述不合格电热水壶1个(备样品),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30余元,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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