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农户被上门收粮“生意人”骗取九千余元:电子秤有猫腻
2018年5月,隆昌市龙市镇江夏村来了几个“热心生意人”,他们开着大货车在村里收购粮食,主动上门帮村里老人把粮食装袋搬运上车,而且价格还比市面上更高,这给村里的老人们提供了很大便利。
没过几天,这些“热心人”却被村民们拦住并送去了派出所,这是怎么回事呢?一起来看看。
文丨内江头条记者陆超群谢金成
编辑丨聂云盈
排版丨毕凯旋
“热心生意人”,上门服务收粮食
今年5月,一群生意人开着大货车来到江夏村收购粮食,他们“上门服务”,粮食装袋、搬运都不用村民们操心,而且价格比市面上要高一点,大多上了年纪的老人都愿意把家中多余的粮食卖给他们。
“缺斤少两”,电子秤上有猫腻
村民陈大爷说:“第一次称谷子,并没有发现问题,但是卖完后,总觉得那么大一堆谷子,怎么才800多斤?那堆谷子应该有1000多斤。”
几天后,卖过粮食的村民一讨论,都觉得秤有些不对劲,大家这才觉得上了当。于是便通知了村干部,并由村干部报了警。报警后第三天,这些人又出现在村里。
隆昌市龙市镇江夏村干部告诉记者,没想到在第三天一早,他们又跑到村里来收谷子,被村里群众拦下。
很快,这些人就被派出所民警带去接受调查。原来,这些人的确在秤上做了手脚。
诈骗老人,犯罪团伙惹众怒
当地村民告诉记者,案发后,江夏村几十位村民联名写信要求严惩这些骗子。2018年7月31日,隆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余国胜、谢富生和余某堂、吴某兵、毛某福犯诈骗罪,向隆昌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8年9月12日,隆昌市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相关信息
被告人余国胜,男,196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重庆市江津区人,农民。
被告人谢富生,男,197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内江市东兴区人。
被告人余某堂,男,197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文盲,重庆市江津区人,农民。
被告人吴某兵,男,197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文盲,内江市东兴区人,农民。
被告人毛某福,男,195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重庆市江津区人,农民。
绳之以法,他们将受到怎样的审判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5月,被告人余国胜购买一把带有遥控器的电子台秤和蛇皮口袋若干,邀约被告人谢富生、吴某兵、余某堂、毛某福,并告知以“麻秤”(即短斤少两)的方式收购粮食获利。在2018年5月14日、17日、18日,五名被告人驾车先后来到隆昌市龙市镇席马村、迎祥镇关圣村、龙市镇江夏村、龙市镇三块碑村等地农户家中,由被告人余国胜操控电子台秤的遥控器进行“麻秤”,其余四名被告人装运稻谷、玉米,共收购11650斤稻谷(实重18600斤),653斤玉米(实重1088斤玉米),随后将收购来的粮食出售,共计骗取农户稻谷、玉米金额9318.05元。
五名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随后,公诉机关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频资料等证据,被告人均无异议。
在法庭辩论阶段,公诉机关认为,本案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诈骗罪,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五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此外,公诉机关还认为本案中的余国胜、谢富生属累犯,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应当对二被告人从重处罚,且根据相关司法解释,5被告均存在从重处罚的情节。在庭审现场,五名被告人对自己的行为均表示认罪、悔罪,希望法庭从轻处罚。
隆昌市人民法院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和控辩双方的意见,结合全案证据决定当庭宣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余国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二、被告人谢富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三、被告人余某堂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四、被告人吴某兵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五、被告人毛某福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六、作案工具蓝色货车一辆、电子台秤一台、编制口袋三十八只予以没收。
(原标题《可恨!上门收粮竟暗藏猫腻,内江这些村民被坑得不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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