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生产销售假酒获刑六年

宜宾日报 2018-05-02 01:08 大字

□毛倩颖 万刚

案由:2016年期间,李某伙同罗某等人共谋生产假冒五粮液注册商标的五粮液交杯酒销售牟利,分别联系郑某某为其寻找生产场地进行包装,联系李某某、蔡某某等人为其提供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外包材,联系胡某某为其提供假冒酒瓶。李某将郑某某为其在四川省隆昌县某酒厂组织生产灌装的假冒五粮液交杯酒用于销售,先后四次以每瓶395元或400元的价格销售共计820箱(每箱6瓶),非法销售金额共计195.54万余元。

2016年9月,经销商在销售过程中,发现售卖的五粮液交杯酒不是五粮液公司生产的正品,遂向公安机关报案。案发后,公安机关经侦查于2016年9月25日在北京将李某抓获,归案后,李某如实供述了其作案事实。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还未销售中的五粮液交杯酒800余箱及包装箱500个并送检。上述查获的交杯酒及包材,经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鉴定,均为假冒五粮液注册商标的商品。

判决:李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一百五十万元。

法官说法:被告人李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由翠屏区法院提供)

法官断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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