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一张婚内借条引发诉讼——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向妻子写下的借条怎么算?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向妻子写下一张20万元的借条。离婚后,前妻持该借条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归还借款及利息。日前,这起诉讼,先后经内江两级人民法院审理,最终有了结果。
这张婚内借条,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女方能否讨回 “借款”?本期《每周说法》,法官将为你解读《婚姻法》调整的财产范围,以及与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的区别。
◇本报记者 高波
原告诉称: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她将婚前财产借给丈夫装修
原告郑某与被告李某曾经是夫妻,二人于2011年6月在重庆登记结婚。婚后二人在重庆还共同购买了一套住房。然而,他们的夫妻关系仅维持了6年多,便因感情破裂,于2017年1月经诉讼宣告离婚。
2017年3月,离婚后的郑某手持一张前夫曾向自己出具的借条向隆昌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归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而这张借条的落款日期,为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郑某诉称,被告李某因无资金装修房屋,于2013年11月16日向她借款20万元用于装修,并向她出具了借条。该借条写明,李某在郑某处借款20万元装修房子,这20万元属于郑某婚前私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无关。
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这20万元借款,但被告拒之不理。据此,原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诉法》解释第十八条及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归还借款及利息。
被告辩称:
借条系婚内夫妻吵架,且在其饮酒后所签
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李某辨称,自己并没有向原告借过钱,原告也没有向他转过账。同时,出具借条的时候,他与原告是夫妻关系,当时是他们吵了架之后,原告写了借条后叫他签字,他当时喝了酒,不知道内容就签了字。而在这之后,原告曾对他说,只要他好好工作挣钱,借条就自动作废,而之后原告又说借条不见了。
被告还辩称,装修房子是他家里面出的钱,加上他和原告卡里的钱,一共花费了15万元左右。而原告卡里的钱,是夫妻二人共同的存款。
一审认定:
该借条是一种无效债务行为,不属于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
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原告除向法院提交了借条外,还提交了三份银行交易明细,拟证明原告从自己的卡里取出现金交付给被告,以及一份重庆市綦江区法院作出准予二人离婚的民事判决书,证实判决书中审理查明了购买这套房子和装修都是由原告支付的。被告同时也向法院提交了重庆市綦江区法院作出的准予二人离婚的该份民事判决书以及结婚证原件作为证据。
一审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后,对双方提供的证据予以采信。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原告持借条起诉民间借贷,根据其提供的借条形成时间,认定被告向原告所出具的借条系在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出具的借条,属于婚姻法调整的范围,不属于自然人之间民间借贷关系;其次,原、被告双方婚后在重庆共同购买的房屋,已为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的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认。不管各方出资多少,均系共同财产,况且从借条载明的内容看,借款20万元是用于该共同所有的房屋装修,即在共同财产上增加价值,而不是形成债务,不论原、被告个人出资装修款的多少,因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也并不因原告出资多就能在原、被告之间形成债务关系,结合被告在庭审中陈述的出具借条经过,应认定本案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原告出具的借条是一种无效债务行为。另外,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但本案不属于这种约定财产的情形,原告主张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财产的约定,是对婚姻法相关规定的错误理解,依法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郑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
维持原判,法官进一步释法说理
一审法院判决后,郑某不服判决,上诉至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证据。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相同。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主要争议的焦点为案涉20万元借贷关系是否成立和生效?
二审法院认为,这张出具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条,其双方是否存在真实借贷存疑。在借贷合意方面,李某辩称其喝酒后,双方吵架,郑某以离婚胁迫其在郑某写好的借条上签的名,双方无借贷的合意。而在实际交付方面,郑某在一审提供银行账户18万元的交易明细以及陈述另给付李某现金2万元,证实完成了20万元借款实际交付,但双方并未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即使郑某向李某交付了20万元,郑某提供的证据也不能证明该20万元为其婚前个人财产,故郑某称以婚前个人财产向李某交付了20万元借款的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在借款用途方面,借条载明的借款用途为装修房屋。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的生效民事判决书,认定二人在重庆共同购买的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装修房屋是增加共同财产价值,为了夫妻共同生活。且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该民事判决,在分割该房产时,已充分考虑双方个人出资情况等因素,判决郑某占该房产60%份额。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双方案涉20万元借贷关系未成立和生效,郑某请求李某归还借款20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为此,二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终审判决。
法官点评: 婚前约定明确,避免离婚后发生财产问题争执
审理此案后,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余发会就此提醒市民,司法实务中判断婚姻财产,不能证明夫妻一方财产的,一般推定为共同财产。所以,夫妻双方对婚姻财产、债务的归属问题有特殊要求的,应当采用有效证据的方式予以锁定,最好是婚前约定明确,以避免今后在财产问题上发生分辨不清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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