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山偏远小镇“人人乐超市”被深圳“人人乐”公司起诉 一审被判不正当竞争赔5500元

成都商报 2022-02-24 02:12 大字

一家位于四川南充营山县一个偏远小镇上的超市,被千里之外的一家知名企业起诉了,原因是这家小超市的名字“人人乐超市”涉嫌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起诉方是位于广东深圳的“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人乐公司”)。

此案开庭之前,这家小超市已更名为“木垭霜婷超市”。2月23日,记者采访获悉,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当时系对其个体工商户名称的合理使用,对原告案涉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不构成侵害,但被告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最终,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赔偿深圳人人乐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5500元。

对于这个惹来“麻烦”的店名,超市老板唐女士表示,自家超市2010年在相关部门注册登记,店名是当时随便取的,并不知道会涉嫌商标侵权,也未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希望原告利用法律过度保护自己权利”。

记者检索发现,从2020年底开始,深圳人人乐公司曾委托律师在国内多个地方对涉嫌侵害其商标权的商家进行维权。

店名惹官司:

店名是10多年前随便取的,属“善意使用”

收到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传票,是2021年夏天。

相关司法文书显示,人人乐公司原为深圳市人人乐连锁商业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4月,拥有多个含有“人人乐”字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人乐”品牌在国内享有极高的知名度,“经过原告大量使用及广泛宣传,‘人人乐’品牌已经在行业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

深圳人人乐公司要求唐女士一方停止侵权,停止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与“人人乐”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同时判令赔偿因其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5万元。

唐女士所经营的超市,位于南充市营山县木垭镇场镇,距营山县城约50公里,是该县最偏远的乡镇之一。

原告方深圳人人乐公司诉称,经调查发现,被告方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商超招牌、内部装饰等方面突出使用“人人乐超市”等标志,上述标识与原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与原告属于同一行业,双方存在同行竞争关系,被告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含有“人人乐”字样的字号,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该商超是原告经营或与原告存在特定关系,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

唐女士告诉记者,自己的超市是2010年在相关部门注册登记,当时是随便取的一个名字,也并不知道这个名字会涉嫌商标侵权,而在收到法院传票前,自己也没收到关于超市名字侵权的通知。唐女士的丈夫李先生表示,当时想到既然因店名侵权被起诉了,于是在开庭前将超市店名变更为“木垭霜婷超市”。

在唐女士一方看来,自己的超市名称是依法登记,变更前的名称“人人乐超市”也是经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办理的,自己并未使用原告的商标,超市招牌上写的是“稻花香人人乐超市”,与原告主张商标的字体、字形、色彩不一致,未侵犯原告的商标权,更未将原告的商标直接使用。此外,自己超市与深圳人人乐公司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告的字号有“人人乐”,但其有一定地域性,在深圳市;自己的人人乐超市是在营山县木垭镇,且于2010年开业,是善意使用,在知道产生法律纠纷后,主动申请变更了名称,说明是善意的,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自己经营范围与原告明显不一致,未给原告造成损害。

唐女士方认为,自己未侵害原告的商标权,未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应赔偿,“也不希望原告利用法律过度保护自己权利”。

一审判决:

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赔偿5500元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突出使用“人人乐”标志,因此被告当时系对其个体工商户名称的合理使用,对原告案涉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不构成侵害。

此外,对于原告认为被告使用案涉标志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审理认为,从查明的事实看,被告当时系对其名称的使用,并未将“人人乐”作为商标突出使用,对原告的此项内容不予支持。不过,从原告所获得的荣誉奖项,“人人乐”作为企业字号及注册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经过原告推广使用后,在相关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而被告变更名称前当时使用的“人人乐”字号,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被告与原告存在特定关系,造成混淆,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最终,法院判唐女士一方赔偿深圳人人乐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5500元。

唐女士的丈夫李先生告诉记者,一家五口人平时都是靠着经营这家超市生活,没有什么手艺,经济条件也不好,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想到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准备赔钱了事,但后来得知对方已经上诉。据其收到的民事上诉状显示,深圳人人乐公司要求改判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1.5万元,认为一审法院判决的5500元赔偿金额过低。

唐女士说,目前尚未收到二审开庭通知。2月23日,记者从深圳人人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处证实此案已经上诉,对方可能还没收到法院通知。

红星新闻记者 王超

同步播报

人人乐以“商标侵权”为由

已将全国上百家同名超市告上法庭

去年11月,有媒体报道称,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小谢庄村村民梅女士,在农村开超市,因和“人人乐”同名,被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人乐企业”)起诉,要求赔偿5万元人民币。不仅仅是梅女士,人人乐企业以“商标侵权”为由,已将全国上百家同名超市告上法庭。

说起被起诉侵权一事,梅女士感到很委屈,去年11月6日,她收到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传票,当时还以为是诈骗,后来咨询了当地工商局和司法局才确信。

梅女士表示,这家小超市在农村开了18年,2010年,她从原店主那里接手过来,没有更换门头。自己从来没有听说这家公司,根本不知道侵权一说,在收到法院传票之前,人人乐企业也没有联系过自己更换门头。

企查查资料显示,自2014年至今,人人乐企业涉及侵害商标权纠纷的司法案件共有103起,自2020年7月开始就有97起,其中24起以人人乐企业撤诉结案,剩余多起案件正在审理中。

被起诉的对象为以“人人乐”为名的来自全国各地的平价超市、商店、食品店、便利店等。11月28日,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一家超市老板告诉记者,自己是一名下岗工人,这家超市是接手别人转让的店,他根本不懂侵权一说。去年8月,他已将超市更名,但他还是收到了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传票。

现有部分判决案例显示,人人乐企业涉及侵害商标权纠纷中,部分诉求获法院支持。据了解,该公司此前就此事回应,对事情不清楚,起诉事宜由外包机构在处理。(天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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