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 县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当“保护伞”获刑3年

四川法制报 2020-08-06 00:45 大字

7月30日,营山县法院依法对一起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案件公开宣判,被告人罗某某、王某某被依法判处刑罚,此案件受到社会广泛关注。

被告人罗某某、王某某系同乡,10余年来,二人关系密切。2017年4月至10月,罗某某任某县公安局党委副书记期间,伙同王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规插手、过问李某、马某、何某某等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7次共计收受贿赂38万元,罗某某实得36万元,王某某实得2万元。2017年4月,王某某在帮助罗某某收受贿赂时,隐瞒数额,个人收取5万元。2017年7月至10月,王某某透露其和罗某某在检察院有关系,以可以帮忙活动为由向马某某索贿17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其行为侵犯了正常的工作秩序和廉洁制度,构成受贿罪,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在罗某某受贿过程中,帮助犯罪,二人构成受贿罪共犯,罗某某系主犯,王某某系从犯。被告人王某某利用他人职务或原职权上的便利条件和影响力,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的财物数额较大,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罗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万元;被告人王某某犯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万元。被告人罗某某、王某某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由收缴机关上缴国库。

李晓玲 梁松柏 记者 牟廷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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