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万能钥匙行窃 留半枚指纹“翻船”

南充晚报 2020-04-14 00:52 大字

本报讯 营山县男子屠某,窜到蓬安县城,用万能钥匙到住宅小区开锁入室行窃,现场遗留的半枚指纹,却“出卖”了他。日前,蓬安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依法判处屠某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屠某是营山县人,曾因盗窃先后被营山县法院和平昌县法院判刑3次, 但出狱后依然不思悔改。2018年9月11日中午,他听说朋友宋某要骑电动车到蓬安县城找人收债,便对宋某说,他也要到蓬安去看望朋友,想搭宋某的便车。宋某同意了。当天下午2时许,二人来到蓬安县相如镇一条僻静的小巷,屠某对宋某说,他的朋友就住在里面一个小区,让宋某在外面等他,他进去找人。其实,屠某根本不是去看望什么朋友,他偷偷溜到小区一个单元,从上到下逐户敲门,如有人在家,他就说找朋友,找错了地方,如果没有人,他便要下手。最后他发现张某家无人,便迅速掏出随身携带的万能钥匙,很快将房门打开,从张某家卧室抽屉内盗走现金200元及黄金戒指、项链等物。得手后,回到宋某停车的地方,对他说没有找到人。逗留了一阵,二人便骑电瓶车回营山了。屠某反侦查意识很强,在作案现场附近总是低着脑袋,有意躲避街道上的监控探头。回营山后,屠某把偷盗的首饰交给宋某,让不知情的宋某在一家珠宝店销赃。

受害人张某回家后,发现家中被盗,便报了警。办案民警在张某家卧室立柜一抽屉内发现并提取到半枚残缺不全的指纹,通过排查,这半枚指纹的“主人”———有过盗窃前科的屠某浮出水面。

蓬安县法院审理本案认为,被告人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公民财物,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64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屠某属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屠某能当庭自愿认罪,酌定从轻处罚。

日前, 该院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判处屠某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南充晚报记者 何显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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