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普法相结合 修复亲情促家和

南充晚报 2020-04-13 00:51 大字

营山县城南镇一婆婆膝下有一儿三女,本该享受天伦之乐的她却无人照顾。昨(12)日,记者从营山县人民法院获悉,为了生活,老婆婆将四个子女告上法庭,经过执行法官努力,最终达到了比较理想的结果。同时,法治南充栏目邀请到了四川明炬(南充)律师事务所主任岳建民,请他为大家从情理和法律角度讲解本起家事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组织调解立下赡养协议

因项目征地,珍婆婆(化名) 夫妇从农村户口转为非农户口,由国家办理社会养老保险,享受退休金, 现有两套住房、一个门市以及每月1650元安置费。珍婆婆称,为了侵占其财产, 儿子杨甲(化名)、儿媳郭美(化名)强迫母亲与其共同生活,并强行添加杨甲的两个子女为珍婆婆拆迁房屋的被征收人,后珍婆婆丈夫杨乙(化名)因病去世,杨甲夫妇不再履行赡养义务。

2018年,经营山县城南街道办、 城南派出所以及村社干部的多次组织调解,杨甲夫妇与珍婆婆达成赡养协议: 珍婆婆的衣食住行、 疾病死葬由杨甲夫妇负责, 珍婆婆将财产17000元现金和工资卡、 身份证交由杨甲保管, 杨甲每月给珍婆婆600元生活费, 珍婆婆过世后的全部遗产由杨甲夫妻继承。

法院执行不履行赡养义务解除协议

本以为珍婆婆可以就此安享晚年, 但杨甲夫妻拿走17000元现金和工资卡、身份证后, 除每月按时给付600元外, 不再经管珍婆婆的饮食起居。珍婆婆遂诉至营山法院,请求解除先前签订的赡养协议, 并要回17000元现金和工资卡、身份证。

2019年,经营山法院城南法庭调解后,双方自愿达成协议,杨甲夫妇退还珍婆婆17000元现金和工资卡、身份证,并解除2018年的赡养协议。由于杨甲夫妇拒不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珍婆婆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收到案件后,执行法官第一时间对杨甲夫妇的财产进行查控,并将当事人双方约到法院调解室,在执行法官的劝说下,杨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 将17000元和工资卡、身份证交还给母亲珍婆婆。

四川明炬(南充)律师事务所主任岳建民:赡养老人不仅是儿女的责任, 还是法律规定公民应当履行的义务,不得附加任何条件,更不可以放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15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 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近年来, 营山法院在办理家事纠纷案件时,充分运用各种调解手段在法律和情理两方面做足工夫, 使得家事纠纷案件多调少判, 为双方提供和谐解决问题的平台。

王家豪

南充晚报记者

雍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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