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台“问责办法” 加强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

南充日报 2020-03-23 00:42 大字

本报讯(彭杰 孙晨)“《营山县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问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回答了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领域问责‘向谁问’‘问什么’‘谁来问’‘怎么问’等问题。问责不是目的,而是推动工作的手段……”3月9日,营山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监委主任何鹏在2020年全县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暨县应急委、安委会第一次全体成员会议上,对县委、县政府新出台的《办法》进行了深入浅出的解读。

据了解,《办法》共6章22条,明确了问责的范围、方式、权限及程序、问责结果的运用等内容,加强了问责主体单位与纪委监委、组织部、目标办等部门协调联动,为推动落实全县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各项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办法》在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部署落实、制度建设、隐患整治、安全检查、宣传教育、应急救援、机构建设、经费保障、事故控制9大类问责范围中,明确了55种问责情形,不仅在于严格事故查处,更在于对事前防范不力等行为的问责,既要查单位,也要查个人,既要查一般干部,也要查领导干部,实现责任追究全覆盖,倒逼乡镇党委、政府和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行业主管部门,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各级各类干部落实主体责任。

《办法》对责任单位的问责包括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责令书面检查、黄牌警告和一票否决4种情形,对责任人的问责包括通报批评、责令书面检查、约谈、诫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纪律处分6种情形,并对程序作了明确规定。《办法》把监督检查、目标考核、责任追究有机结合起来,充分运用问责结果,加强警示效果和约束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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