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雾驱蚊虫引火烧了托管房一方索赔一方要收看守费
一对夫妇,受亲戚之托,帮助对方看守空置的房屋。当看房老汉在亲戚家的房屋外干活后,离开时忘记了将用于生烟驱蚊的玉米壳余烬浇灭,结果酿成火灾烧毁房屋,被房主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损失或恢复房屋原状。被告声称“承担责任前,你先把看管费给了。” 法院该如何判决呢?
编篾器大意失火 未赔偿成为被告
营山县某乡妇女黄某,10多年前就搬到营山县城与儿子居住。临走前,她委托亲戚陆某才夫妇照管自己空置的住房,陆某才夫妇考虑是亲戚关系,便同意了。 黄某把房屋钥匙交给了他们。起初两年,黄某还给了陆某才夫妇200元的看管费用。后来,本村一农户陆某的房屋垮塌,经黄某同意,搬进她的房屋住了两年。 陆某一家人搬走后,又把钥匙交给了陆某才。
2018年8月12日上午,陆某才在黄某的房外编竹篓时,将一堆玉米壳等点燃, 用烟雾驱除蚊虫。到了中午,陆某才回家时忘记将玉米壳弄熄, 待他走后不久,火堆被风吹散,火星引燃了旁边的柴堆, 致使房屋起火烧毁无法居住。事故发生后,黄某母子找到陆某才夫妇, 要求赔偿。 双方未能协商一致。2019年底,黄某母子向营山县法院起诉,要求判决被告陆某才夫妇恢复其房屋原状或赔偿经济损失。 而陆某才却要黄某给他多年来的看管房屋费。
整改费无法鉴定 法院判决恢复原状
庭审时, 双方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无法取得共识。 营山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陆某才在原告房屋外点燃玉米壳驱蚊,应在确认余火熄灭, 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离开,但陆某才未将自己点燃的玉米壳余火完全熄灭便离开现场, 以致引发火灾事故,由此对原告造成的损失应当由被告承担。因原告受损房屋整改的造价无法进行鉴定,故对原告要求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但原告要求被告对被烧毁的房屋恢复原状,合情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原告还诉请被告老婆伍某英承担侵权责任,因伍某英未实施侵权行为,故原告的该项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认可。被告称若要他承担责任, 则要求原告给付多年的房屋看守费, 但被告没向法庭提供证据, 且该项主张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 故法院在本案中不作处理。日前,该院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陆某才在本判决生效后90日内将原告黄某房屋恢复原状。
南充晚报记者 何显飞
损坏他人财产如何处理
全省十佳律师事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公民的财产权益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法律平等保护每个公民合法的财产权益。 公民享有的财产所有权即对财产的占有、 使用和处分权益,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公民财产遭受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也可以请求损害赔偿。本案中,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被告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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