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钱挥霍 领刑又被处罚金

南充晚报 2020-03-03 00:50 大字

本报讯 一名男子,在微信群里看到有人发布儿子被逮捕, 寻找门路救儿子的消息后, 便谎称自己有能力将其儿子捞出来,骗取对方钱财4.3万元。罪行败露后,他退还了全部赃款,日前被营山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万元。

江苏省中 年 男 子 应 某某, 是一名无业人员。2018年,他在营山游玩时,认识了当地一些朋友, 并加入了几个微信群。2018年6月, 彭某的儿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营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彭某心急如焚,逢人便求助,声称如果有人能把他儿子救出来,他愿意重谢, 并在一微信群里发布其儿子被逮捕, 希望有人能救助的消息。 应某某当时手头正紧, 便萌生了诈骗彭某的念头。他主动联系到彭某,声称有办法帮忙将他儿子从司法机关中放出来, 但可能要花些钱。彭某信以为真, 表示愿意花钱,让应某某去“操作”。后应某某以需要请客吃饭、送礼等理由,先后多次共骗取彭某4.3万元。 应某某将这些钱财用于个人挥霍。

后彭某找应某某询问事情的进展时, 应某某找各种借口推托,并让他耐心等待。彭某认为应某某在骗自己, 便找他退钱,应某某又以各种理由搪塞,拒不退还,并玩起了失踪。2018年11月9日,彭某便向营山县公安局报了案。 应某某得知自己被警方网上追逃后, 于2018年12月10日委托其朋友到营山县公安局退还了赃款4.3万元,12月24日, 营山县公安局将此款返还了彭某。2019年5月14日,应某某被办案民警抓获, 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营山县人民法院审理本案认为, 被告人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应某某全部退赃,酌情从轻处罚。日前,该院一审依法判处应某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万元。

南充晚报记者 何显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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