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生前欠债妻子必须偿还吗?
一男子去世不久,他的妻子和女儿就被人告上法庭,原告称死者欠了他3万元钱,要求母女二人偿还。一审法院已判决二被告还钱,但在二审期间,“出借人”陈述借款时间和原因等与一审不同,被二审法院判决败诉。
男子去世 妻女成被告
营山县男子唐某华, 生前与妻子李某共同经营一家茶坊,60多岁的茶客蒋某经常和朋友在这家茶坊喝茶、打牌,蒋某与唐某华夫妇熟识并成为朋友。
2018年3月26日,唐某华去世。2019年7月22日, 蒋某向营山县法院起诉唐某华的妻子李某和女儿唐某,称唐某华生前在他手中借款3万元, 要求母女二人在继承唐某华的遗产范围内偿还他的借款3万元并按借条约定支付利息。(李某、 唐某是唐某华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她们继承了唐某华的遗产后, 按照法律规定, 继承遗产先要偿还死者的债务。)
因有借条 一审判还钱
庭审中, 蒋某出示借条一张:“今借到蒋某人民币叁万元正。借款人:唐某华2017年2月17日”。落款时间2017年有涂改痕迹, 蒋某称,他于2015年分两次共借给唐某华4万元,2016年唐某华还款1万元后,给他出具了这张借条,2018年2月10日,蒋某在收取了唐某华支付的2017年的借款利息后,由唐某华亲自更改了借条上的时间,将2016年更改为2017年。
营山县法院一审认为, 蒋某与唐某华及李某原有借贷往来, 蒋某关于借款时间及借款偿还情况的陈述符合常理,李某、唐某以蒋某没有提供支付凭证, 主张借贷行为没有实际发生,但没能作出合理说明,法院对此不予采信。 一审法院认为唐某华生前向蒋某借款3万元属实,依法判决李某、 唐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偿还蒋某借款本金及利息。
陈述走样 二审输官司
一审判决后,李某和唐某不服,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人称,她们从没有听说唐某华生前向蒋某借过钱,蒋某也没有在唐某华患病期间提到过。
蒋某向二审法院提交了一份《情况说明》,称“唐某华生前借我现金4万元,分两次借的, 第一次借2万元说是去阆中学习,时间是2014年8月下旬, 第二次是从阆中回来,他说做工程借的2万元, 两次均是在茶坊向唐某华支付的现金;第二次借款时,就将第一次借条还给他, 合并写的一张借条,借条总额4万元,2014年12月分两次还我本金1万元后,没有换借条。”而蒋某在一审庭审中说:“借款实际是2015年借的,当时借款4万元,分两次借的,唐某华一说做工程要用2万元,一说因为办厂借款2万元。2016年唐某华还了1万元,就出具了这张借条, 后来唐某华2017年还我5000元利息的时候, 就在上面把2016年改成2017年。”
南充中院二审认为,蒋某未提交该笔借款的转账依据, 其陈述该笔借款系分两次现金交付,但蒋某在一、二审审理期间关于借款发生时间、借款事由、借条换据时间的陈述不一, 其主张的借款真实性难以采信。日前,该院作出终审判决, 依法驳回蒋某的诉讼请求。
张梓欣南充晚报记者 何显飞
实习生 方敏继承遗产应当先偿还
被继承人的债务
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主任赵云(系四川省优秀律师、四川省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和四川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本案中,因唐某华生前没有书立遗嘱和签订遗赠协议,其妻女作为唐某华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在继承了唐某华的遗产后,就应当在其限额内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 故一审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二审时,蒋某陈述与一审不同,法院认为借贷关系难以采信,遂驳回其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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