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库当住房 发生火灾房东状告房客
■ 南充晚报记者 何显飞
一房客租用他人车库作为生活住房,期间因电线短路发生火灾, 房东将房客告上法庭索赔损失。日前,营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房客承担火灾事故75%的责任,赔偿房东1.6万余元。
车库当住房出租 电线短路引火灾
2018年5月16日,营山女子周某与本县男子陈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陈某租用周某的车库当住房, 租期为一年,租金为5000元,一次性付清。合同还约定,租赁期间的一切安全责任,大小事故均由乙方(陈某)自行负责。签订租赁合同的当天, 陈某支付了一年的租金5000元及押金1000元, 随后入住这间车库。
2019年1月7日上午10时许, 陈某租住的车库发生火灾。 经营山县公安消防大队认定, 起火点为车库东面墙上强电控制箱漏电开关, 起火原因是电气线路短路引发火灾,经统计,这次火灾烧毁了周某的部分家具,以及陈某的一些物品。消防部门认定周某总计损失8700元,陈某的损失共计9950元。火灾发生后,陈某赔偿邻居4600元,支付清洁费1800元。
房东状告房客 请求判令赔偿
事故发生后, 周某与陈某对事故责任如何认定产生了纠纷, 周某遂于2019年2月22日向营山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判令陈某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共计57230。法庭上,周某称,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对安全责任等内容进行了明确约定。“陈某承租我的房屋发生火灾,造成房屋地板、门窗等设施设备严重损毁,拒不履行赔偿义务,请法院依法支持我的诉讼请求。”周某在法庭上说。
而被告陈某则辩解自己并没有违约, 发生火灾的责任在于周某。“周某要求我赔偿损失没有法律依据, 她把车库租给我使用, 因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应该属于无效合同。依据物业管理规定,车库不能用于生活和生产经营, 因为有安全隐患,当发生安全事故时,也不方便逃生和救援。 同时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出租人有对租赁物进行维修等义务,周某把车库出租给我时,应该保证承租人的安全, 而电线线路是周某自行安装的, 因周某私拉乱接电线导致车库火灾,事故责任应该由周某承担。火灾事故的原因消防大队作出了认定, 起火位置是漏电开关, 而这是周某安装的开关。”陈某在法庭上回应。
原因无法查明 判决被告主责
为进一步确认火灾是出租方不规范安装强电控制箱漏电开关导致的,还是承租人不规范使用电器导致的,承办法官前往营山县公安消防大队询问了当天出险的消防员,消防员表示公安消防大队只能确认起火位置及起火点,无法确认起火到底是因强电控制箱安装存在问题还是因不规范使用电器导致的。法院认为,周某将其拥有使用权的车库租赁给陈某居住,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故该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现租赁车库发生火灾,双方的租赁合同已无继续履行的可能性,故周某诉请解除与陈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法院予以支持。但该房屋租赁合同明显系格式合同,故该合同中关于“租赁期间的一切安全责任, 大小事故由乙方自行负责”完全免除出租方责任的约定应视为无效约定。租赁车库发生火灾事故应当依据发生事故的原因来判定出租方、 承租方的过错,消防部门没有确认火灾是由周某负责安装的强电控制箱漏电开关存在问题导致的,还是由于陈某不规范使用电器导致的,且该车库火灾现场已被清理,现已没有进行司法鉴定的可能。但周某将车库装修、改装为住房租赁给陈某居住,双方均存在一定程度的过错,考虑陈某已租住了数月之久才发生事故,法院酌定周某对本次火灾事故承担25%的过错责任, 陈某承担75%的过错责任。
日前,该院作出一审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周某16115元。
律师说法
格式合同中的无效条款
全省十佳律师事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格式合同中的无效条款主要是,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 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另外,格式合同有《合同法》规定的免责条款的也是无效条款,即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条款,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条款。 本案中,双方租赁合同中发生一切安全责任和大小事故均由乙方自行负责的约定即是格式条款,故法院判决为无效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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