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旬农妇状告银行凭啥冻结我的存款

南充晚报 2019-08-16 00:39 大字

■ 南充晚报记者 何显飞

一村民向信用社借款二笔逾期未还,信用社主任将其中一笔4.4万元的借款转贷到其母亲名下。数年后,经农商银行提起诉讼,法院对该妇女强制执行,银行冻结了她账号内的存款4万余元。5个月后,银行考虑被告年事已高,主动向法院申请解除冻结。84岁高龄的老妇状告银行,索赔财产和精神损失70万元。 日前,法院驳回了她的诉请。

八旬老妇接传票 稀里糊涂当被告

住在营山县某乡的蒋某某,是个安分守的农妇,一生与世无争。她没有想到, 在81岁这一年, 竟惹上了一场官司。

2016年6月13日, 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营山农商银行)向营山县法院双河法庭起诉蒋某某,称蒋某某逾期没有偿还该行的借款。 法院调查获悉,2014年3月31日,蒋某某与营山农商银行下属的孔雀分理处签订《农户小额信用借款合同》,蒋某某向营山农商银行借款4.4万元,借款期限两年,月利率10.25‰,合同约定如借款方到期未还,银行则有权从逾期之日起,在月利率10.25‰的基础上加收30%的罚息。蒋某某在银行出具的《借款借据》上签名并按了指印。借款到期后,蒋某某偿还了银行借款本金500元, 下欠借款本金4.35万元及相应利息。 营山县农商银行经过催收无果,遂诉至营山县法院。后营山县法院判决被告蒋某某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营山农商银行借款本金4.35万元及利息。

原是儿子惹的祸 母亲躺枪代受过

该判决生效后, 营山农商银行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才了解到所谓蒋某某借款的真相。 原来蒋某某之子黄某某在营山县孔雀信用社有两笔贷款, 一笔贷款是2009年贷款3万元,一笔贷款是2011年贷款4.4万元。 贷款到期后, 黄某某下落不明,2014年3月31日,当时的信用社主任谭某某将黄某某名下的贷款以建房的名义转贷给蒋某某4.4万元, 并从中扣减500元,显示贷款余额为4.35万元。

2018年8月20日,营山县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 裁定冻结被执行人蒋某某在四川省农村信用联社账户内存款4.35万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实际冻结40056.70元。2019年1月8日, 营山农商银行考虑到蒋某某年事已高, 无固定生活来源, 向法院申请解除对她存款的冻结,法院于2019年1月15日解除了冻结,没有执行这笔款项。

2019年2月25日,蒋某某向营山县法院起诉营山农商银行, 请求判令银行赔偿其财产损失、 精神损失共70万元。

状告银行赔损失 证据不足输官司

蒋某某老人在法庭上声称,2016年,营山县农商银行故意造假, 以我和他们签订了《农户小额信用借款合同》借款4,4万元为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冻结了我账户上的存款4万余元,长达5个月,导致我无法生活,情绪悲伤,精神失控。实际上我并没有在营山农商银行借款。据蒋某某的代理人、 她的女儿黄某某向法庭反映,2016年谭某某将她母亲的身份证拿走一个星期, 谭某某在还身份证时,还叫了一个女孩到家里来,让她母亲在一些材料上按了指印。原告方认为,这显然是在造假,只是她们当时不懂。

营山农商银行则辩解: 判决作为执行依据是正确的,双方不存在侵权行为,因此不存在赔偿问题;存款冻结后,考虑原告年事已高,我们主动申请解除冻结,没有对她造成损失。

针对营山农商银行有无侵权, 双方争论不休。法院经审理认为:营山农商银行依据客观事实对蒋某某提起诉讼,依照生效判决申请执行, 属于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无不妥之处,更不属于侵权行为。 原告蒋某某主张被告营山农商银行侵害了其合法权益, 应当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 现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其诉讼请求成立, 故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日前,营山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蒋某某的诉讼请求。

民事诉讼中证据不足的后果

全省十佳律师事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在民事诉讼中,我国采用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制度。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可以以证据不足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并且证据不足所带来的不利后果由负责举证的人来承担。本案中,法院认为原告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不能达到证明银行侵权的目的,故判决驳回其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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