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索要30万元借款 法院:仅有转款记录借贷难成立

南充晚报 2019-08-09 00:32 大字

■ 南充晚报记者 何显飞

李某状告马某和杜某,称以前同二人一起做过工程,曾通过信用社转款30万元到杜某账户上,这笔钱是出借给马某和杜某二人的。但杜某声称他根本不认识李某,马某也否认借款一事。虽然李某提供了转款记录和短信等证据,但法院无法确定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依法驳回了李某的诉请。

起诉二被告 追偿30万

李某是营山县人。2019年3月27日,李某来到顺庆区人民法院, 一纸诉状将顺庆区的马某和成都市金牛区的杜某推上被告席,要求二人偿还他的30万元借款。

李某在法庭上说,他和马某、杜某之前一起做过工程,2014年10月1日, 二人一起找他借钱,他也不清楚他们借钱的用途。马某用手机给他发了杜某的信用社账号,他当天在顺庆区信用社向杜某的账号转款30万元。借款到期后,二人没有偿还他的钱。因为马某在南充,杜某在外地,所以他一直找马某催收借款。 李某向法院提出了两项诉讼请求: 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30万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

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是事实, 李某向法院提交了信用社业务凭证及两条手机短信记录。 其中备注为“马某”、 号码为“189××××7888”的短信记录显示,该号码于2014年10月1日15时26分向李某手机发来一条短信, 载明:“顺庆区农村信用社营业部,杜X,卡号62×××70”。2018年2月14日,李某向备注为“马某”的手机号码发信息催要30万元借款,但这个号码未回复。

否认曾借款 被告有说辞

坐在被告席的马某和杜某却否认借款30万元一事。

“李某和我们之间没有借款的事实,不存在借贷关系, 李某向法院提交的转款凭证上面没有我的签字, 我和杜某也不是朋友关系,李某说我们借了他的钱,又拿不出任何书面借据, 请法院驳回李某对我的起诉。”被告马某在法庭上回应。

而被告杜某辩解说, 他根本不认识李某,把他当成被告是不合适的,他和马某并没有协商向李某借款,李某举出的证据也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款的事实。 这么几年了,李某从来没有找他要求还款,李某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向马某催收的短信, 但这个号码实际使用人是不是马某都不清楚, 即便机主是马某, 短信记录也并没有马某的任何回复, 很可能被视作垃圾短信而没有理睬。“李某的手机根本没存入我的号码, 我们从来没有通讯联系。 李某主张民间借贷关系的证据不足,应当驳回他对我的诉讼请求。”杜某说。

经法院当庭核实,确实发现李某和杜某没有任何通讯联系。

证据不充分 诉请被驳回

顺庆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 原告李某要求被告马某、杜某返还借款30万元,提供了银行转账凭证, 未提供证明该款项系借款的证据。 诉讼中两被告对银行凭证及马某发出的卡号信息提出异议, 但该业务凭证系原件, 载明的内容与手机信息一致, 二被告也没有提供相反证据加以否定, 故对该份业务凭证及马某发出的银行卡号信息,法院予以采信,确认李某按照马某要求向杜某账户存款30万元的事实。 庭审中杜某称不认识李某, 经当庭核实李某手机确无与杜某的任何联系记录, 李某自认曾与马某一起做过工程, 这个说法导致双方争议的30万元是不是借款真假难辨, 因此原告仍应进一步提供其他证据以证明借贷关系成立; 庭审中李某称不清楚二被告借款的具体用途, 双方也没有明确约定利息, 鉴于李某转入款项金额较大, 对借款用途不过问、 也不约定利息的情况一般来说不符常理; 原告主张双方具有借款的共同意愿的唯一依据是2018年2月14日,他向马某发出的还款信息,但没有马某的回复认可。 法院认为, 李某不能举证证明双方具有借款的共同意愿, 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日前, 该院一审依法驳回本案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任 静

确立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要素

全省十佳律师事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 人民法院对于民间借贷案件的审查原则是“借贷合意”+“借贷事实”。借贷合意可能表现为借条、 欠条,甚至口头协议。借贷事实就是款项的实际出借, 其表现形式有收条、转账凭证、证人证言等。本案仅有转款凭证,而无借贷合意方面的证据, 故原告诉请未得到法院支持。这就启示广大市民朋友,在出借资金时应留心保存相关证据。

新闻推荐

扶贫战线展风采 营山供电公司3名驻村“第一书记”退伍不褪色

国网营山县供电公司派驻贫困村的3位“第一书记”都是退伍军人,他们用军人的钢铁意志,战斗在脱贫攻坚的一线,用铁血柔情书写...

营山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营山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

 
相关推荐

新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