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了房子又反悔 不讲诚信当被告

南充晚报 2019-07-19 01:16 大字

■ 南充晚报记者 何显飞

营山县一对夫妇,2013年与人签订合同, 以17万元购买一套85平方米的安置房。2018年交房后,卖方要求买方再付17万元,遭拒后采取停水等方式阻止对方装修。被告上法院后,他辩称曾遭人从背后袭击, 并没与原告签合同,但拒绝作笔迹鉴定。

日前,营山县人民法院判决双方的购房合同有效,被告停止对原告占有、使用房屋的妨害。

成交后要求加钱遭拒 卖方阻拦装修并停水

营山县男子兰某,2013年房屋被拆迁,产权调换安置营业用房1间, 住房3套。2013年12月14日,兰某及妻子鲜某与本县另一对夫妇晏某、刘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兰某自愿将拆迁安置房1套卖给晏某夫妇,房屋建筑面积85平方米, 价格为17万元。双方4人均在合同上签了字。当天,晏某夫妇支付给兰某房款10万元,兰某出具了收条。

2018年7月25日,晏某夫妇向兰某支付了购房尾款7万元,以及水电气入户安装费1万元。兰某向二人出具了收条。当天,兰某也将房屋钥匙交给了晏某夫妇。

可2018年11月26日,就在晏某、刘某请人对那套房屋进行装修时, 兰某找上门来,对装修工人进行阻拦,要求晏某夫妇再给17万购房款。遭到了他们的拒绝。兰某又到营山县供水公司申请对那套房屋停止供水,迫使晏某夫妇无法装修。

买方夫妇提起诉讼 被告声称未签合同

2019年1月24日, 晏某夫妇向营山县法院状告兰某、鲜某夫妇,法院进行了审理。晏某夫妇在法庭上诉称,他们于2013年12月14日购买了兰某、鲜某夫妇的安置房,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支付了全部房款,兰某出具了收条,并交付了房屋。但在装修房屋时,兰某强行阻止施工,并断水。兰某称如果继续装修,他就要将房门用电焊焊牢。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确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依法判决排除兰某阻止晏某夫妇对案涉房屋进行装修的行为, 判令兰某立即到营山县供水公司恢复该房屋的供水。

被告兰某辩解说:“我不准晏某夫妇装修房屋, 是因为他们还差17万元房款没给我。我不认识这两个人,是龙某介绍来买房子的,我说最少35万元。后来说去吃饭。吃饭时有人在背后敲了我一下,我就什么都不知道了。我没跟任何人签过合同。”

因兰某辩称他没在《房屋买卖协议》上签名,也没出具收条,庭审后,法院责令兰某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出笔迹鉴定申请,并预交鉴定费,但兰某并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法院递交笔迹鉴定申请,也未预交鉴定费。

法院判决合同有效被告立即停止妨害

审完本案后,营山县法院认为:原告晏某、刘某与被告兰某、鲜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是当事人自愿签订的,在2013年,在营山县城,85平方米的住房,17万元价款, 属公平交易。《房屋买卖协议》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房屋买卖协议》2018年才履行完毕,2018年的房价自然高一些,但双方均受2013年签订的 《房屋买卖协议》的约束,兰某反悔,要求再补加购房款,是没有道理的,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兰某主张得不到满足,妨害原告对房屋进行装修,并到供水公司对原告所购买的房屋停止供水,侵害了二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立即停止侵害,履行《房屋买卖协议》及《合同法》规定的作为卖方的附随义务。兰某辩称《房屋买卖协议》 上兰某的签字不是他签的,收据也不是他出的,因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法院递交笔迹鉴定申请并预交鉴定费, 其陈述法院不予采信。

近日, 该院作出一审判决,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兰某、鲜某立即停止妨害晏某、刘某对所购房屋的占有、使用,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到营山县供水公司恢复对案涉房屋的供水。

排除妨害的适用范围

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主任赵云(系四川省优秀律师、四川省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和四川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排除妨害是权利人行使其权利受到他人不法阻碍或妨害时, 要求侵害人排除或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排除,以保障权利正常行使的措施。排除妨碍既适用于侵害财产权的情况,也适用于侵害人身权的情况。《民法通则》第134条将其列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之一。如果侵害人自己不排除,受害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排除妨害的诉讼,该项诉讼不受时效限制。本案属于侵害财产权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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