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人分手结算写借条 法院判决债务须偿还
■ 张梓欣 南充晚报记者 何显飞
一名女子,经人介绍与一位男子耍朋友。交往期间他给她买了一条价值近5000元的项链,还赠送了1万元现金。后来,二人闹分手时对经济往来进行了结算, 她向他出具了1.5万元的借条。 她归还了项链,但未还款,被他告上法庭。一二审法院均判决她偿还债务。
情人分手出借条 未予还款上法庭
陆贞家住营山县, 其丈夫长年在外地打工夫妻感情平淡。2018年5月,经人介绍, 她和邻乡男子龚睿耍起了朋友。认识后,龚睿请陆贞和介绍人等吃喝,花了几千元,他还给陆贞买了一条价值4980元的项链。过了几天,又给陆贞送了1万元现金。不久,二人还一起赴济南旅游。
但好景不长, 二人很快闹起了分手,2018年6月18日, 这对婚外情人进行了结算,陆贞向龚睿出具了一张1.5万元的借条。
后龚睿向陆贞索要欠款, 陆贞称没钱,二人又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2018年8月13日,二人再次发生纠纷,陆贞退还了龚睿送给她的项链,但没还钱,双方吵得很凶,陆贞一气之下,请人打了龚睿。龚睿报警后, 当地派岀所对他们打架纠纷进行了调查处理, 经济纠纷经派出所调解无效,建议他们走司法程序。龚睿遂于2018年底诉至营山县人民法院, 请求依法裁决。
立据是否受胁迫 法庭争议成焦点
原告龚睿声称,2018年6月18日,陆贞向他借款1.5万元,约定在第二天偿还,并向他出具了借条。但陆贞并没有按约定时间还款。
被告陆贞坚称她没有借过龚睿的钱,是他强迫自己书写的借条,请求法院驳回龚睿的诉请。
法院进行了深入调查, 陆贞承认龚睿向其赠送项链和1万元现金的事,但称那不是借款, 借条是二人在分手前的一天半夜,龚睿强迫她写下的,当时他们还在谈恋爱,所以她没有报警。
被告辩解无证据法院判决须还款
营山县法院认为: 陆贞辩称是受龚睿胁迫书写的借条, 但没有提供相关证据;同时,陆贞是已婚,又与异性耍朋友,接受吃喝、礼物和现金,是不道德的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因此,在此期间花了他人钱财,应当退还。至于金额,1.5万元的条据中包含项链价值4980元,应当扣减。2019年2月28日,该院一审依法判决陆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龚睿10020元。
一审判决后,陆贞不服,上诉至南充中院, 称借条是受到龚睿的胁迫书写,还说龚睿在她家里长期居住不走,晚上还用水果刀威胁她。另外那1.5万元,除了项链已退还给龚睿,另1万元是双方一起到济南往返机票及其他开支,已用完。陆贞还说,龚睿是在半夜胁迫她写的借条,说他算了账,称去济南给了1万元,项链近5000元,让陆贞共打8000元的条子。 她本就处于胁迫中,见龚睿很生气,就说写1.5万元的条子,她认为这么写了,龚睿就不生气了。她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
对此,龚睿答辩称:往返济南是他另外出钱开支的, 与给她的1万元无关,他没有胁迫她写借条,请法院驳回陆贞的上诉,维持原判。
南充中院二审认为, 陆贞陈述她在出具借条后的第二天却继续正常生活,如果陆贞所称属实,头天晚上受胁迫出具借条,那么在摆脱胁迫后,未向周围人或公安机关寻求帮助, 这与常理不符。而且根据陆贞的说法,当时龚睿仅让其书写8000元的借条,陆贞“主动”提出书写1.5万元的借条,明显不符情理。 退一步说, 即使陆贞所称属实,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受胁迫出具的借条属于可撤销的借条, 陆贞在出具借条后并未行使撤销权, 该借条应当予以认定。日前,南充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内当事人为化名)
律师说法
受胁迫出具的借条是否有效
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主任赵云(系四川省优秀律师、四川省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和四川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十条规定:“一方以欺诈、 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 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 应认定为无效。”如确因受胁迫书立了借据,应及时报警,警方证实当事人受到过胁迫, 其书立的借据是可以撤销的。本案中,被告因无证据证明她向原告出具的借条是受到胁迫后书写的,因而该借条被法院认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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