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公告2019年4月2日

四川法制报 2019-04-02 01:01 大字

四川法治报发 布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吴辉:本院受理原告陈梅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委托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6月25日上午9时在营山县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营山县人民法院张小英:本院受理原告彭桂祥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委托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7月3日下午3时30分在营山县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营山县人民法院徐中发:本院受理原告蒲秀蓉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川1304民初31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准予原告蒲秀蓉与被告徐中发离婚;二、婚生子蒲沛、蒲一玮由原告蒲秀蓉抚养,被告徐中发从2019年4月起每月给付生活费1200元,至婚生子年满18周岁为止,教育费、医疗费凭票由原告蒲秀蓉与被告徐中发平均负担。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蒲秀蓉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郭从仙、郭从南:本院受理的(2018)川1304民初1717号原告南充美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郭从仙(公民 身 份 号 码510304197705146127)、郭从南(公民身份号码510304197407066110)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南充美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郭从仙、郭从南于2016年5月25日签订的《借款合同》(合同编 号 为 :2016 年 第LD1614600068)及2017年5月31日签订的《贷款重组协议》(协议编号:2017年第LD1614600068);二、被告郭从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偿还原告南充美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45,252.9元、利息人民币1653.2元(此利息为2017年7月3日之前未结清的利息);三、被告郭从仙以借款本金人民币45,252.9元为基数,从2017年7月4日起按年利率24%向原告南充美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利息及违约金至借款清偿之日止;利随本清。四、被告郭从南对上述第二、三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本院受理李建清与张春芳申请宣告李光新死亡一案,经查,李光新,男,汉族,生于1957年5月19日,户籍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玉泉路21号3幢3单元102号,于1989年9月起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现发出寻人公告,希李光新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人自即日起与本院联系(联系电话0817-3633726),公告期间一年,期满本院依法判决。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郭方清:本院受理原告刘官新诉你和重庆拓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在互联网上公布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盐源县人民法院郭方清:本院受理原告彭建等23人诉你和重庆拓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在互联网上公布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盐源县人民法院郭方清:本院受理原告邱吉华、任光富、王显军诉你和重庆拓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在互联网上公布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盐源县人民法院郭方清:本院受理原告王显超诉你和重庆拓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川3423民初502号裁定书、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在互联网上公布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盐源县人民法院苍溪县石灶乡牌坊村一组袁光青:本院受理(2018)川0824民初3241号原告向剑诉被告袁光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袁光青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向剑借款18000元,并承担自2018年9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二、驳回原告向剑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0元,由被告袁光青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苍溪县红军路东段322号杨永忠:本院受理的(2018)川0824民初3464号原告侯洪钦与被告杨永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杨永忠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侯洪钦劳务费38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0元,由被告杨永忠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福建省平潭县苏澳镇钟门村卓家庄198号卓红波:本院受理(2018)川0824民初3132号原告韩学先诉被告卓红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卓红波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韩学先借款85000元,并承担45000元从2016年2月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30000元从2015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10000元从2016年2月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二、驳回原告韩学先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38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卓红波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新闻推荐

展示假冒伪劣产品 擦亮群众“火眼金睛”

3月14日,营山县市场监管局和县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等单位,在县城绥山广场围绕“信用让消费更放心”主题,开展了“3·...

营山新闻,有家乡新鲜事,还有那些熟悉的乡土气息。故乡眼中的骄子,也是恋家的人。当我们为生活不得不离开营山县而漂泊他乡,最美不过回家的路。

 
相关推荐

新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