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反观点交锋激辩行贿罪还是单位行贿罪

南充晚报 2018-12-13 01:02 大字

■ 钱冲 冉茂宣 南充晚报记者 雍宏伟

案情简介

2012年12月外省某县公路管理局职工李某、 李某某和郑某发起并成立了一家搅拌站。搅拌站投资750万元,分为75股,由40余名股东持有。 李某、 李某某等为搅拌站的实际管理人员。 搅拌站每年按利润提取一定的管理费用于管理人员工资和协调各种关系。 该搅拌站成立后承包了该县公路管理局的所有沥青混凝土工程, 为感谢公路局在发包工程方面对搅拌站的关照与支持,从成立至2018年8月案发,由李某经手送给公路局相关领导共117万元。其行为构成行贿罪,还是单位行贿罪?12月12日,记者从营山县人民检察院获悉,一场正反观点交锋的辩论赛举行(如图),你赞成正方还是反方观点,或者有自己的不同观点,可在本栏目QQ中留言。

正方观点构成单位行贿罪

本案搅拌站执照类别是个人经营。按照规定,国家机关干部、企事业单位职工, 不能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而李某作为公路局职工,在2012年至2015年期间却申请搅拌站个人经营。《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条规定, 个体工商户是以个人或者家庭为单位从事经营, 可搅拌站并非是个人经营, 实为40余名股东投资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之规定,设立合伙企业, 应当具备下列要件即两个以上合伙人、有书面合伙协议、有合伙人的出资、 有合伙企业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搅拌站完全符合合伙企业要件, 符合单位行贿罪中的主体要件。 并且, 按照所有股东的意思, 搅拌站每年利润提取一定费用用于协调各种关系。 李某为了搅拌站利益在2012年至2018年期间拿出搅拌站利润117万元用于协调各种关系。李某作为搅拌站主管人员,实施了行贿并且使搅拌站获得非法利益, 因此李某的行为构成单位行贿罪。

反方观点构成行贿罪

第一,需要明确的是李某、李某某和郑某为县公路管理局职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明确规定了在职公务员经商行为严厉禁止。其中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经营组织中兼任职务”。搅拌站违法成立,李某的行为构成一般违法不构成犯罪。第二,李某他们确实成立了一个搅拌站。成立后的搅拌站承包了公路管理局所有沥青混凝土工程。文中提示未公开发行股票,全为内部持有,最终得到的利润也是除开管理人员工资和协调关系费后内部来分取。很明显,看似是一个“集体企业单位”,实则是谋取个人私利的“组织”。最高法《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第三,工商注册资料也显示,搅拌站为个人经营,个人经营实质就是个体工商户,《刑法》第三十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从法条中可以看出单位犯罪的主体不包括个体工商户,主体不符合单位行贿罪的单位。综上,李某的行为构成行贿罪。

检检官观点应认定为单位行贿罪

从搅拌站的成立过程来看、搅拌站投资750万元,分为75股,每股10万元,股份由40余人持有,且绝大部分股东为公路管理局职工;6年来搅拌站均按股份进行利润分配;从管理经营方式等情况分析,搅拌站是典型的合资企业。

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规定,个体工商户是指生产资料属于私人所有,主要以个人劳动为基础,劳动所得归个体劳动者自己支配的一种经济形式。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由此可见,个体工商户具有投资者与经营者同一性的典型特征。搅拌站注册为个体工商户是与实际不相符的。

因此,搅拌站是形式上的个体工商户, 实质上的企业。应认定搅拌站属于合资经营企业,李某的行为应认定为单位行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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