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狗变抢狗 两男子获刑

南充晚报 2018-10-10 02:13 大字

■ 钟灿 南充晚报记者 雍宏伟

10月9日,记者从营山县人民法院获悉,两男子携带弓弩偷狗,被狗的主人发现后使用暴力致其受伤,最终让盗窃行为变为抢劫犯罪。日前,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唐某某犯抢劫罪获有期徒刑3年,马某某犯抢劫罪获有期徒刑3年零3个月,两人分别被处罚金5000元。

驾车偷狗

今年初, 家住高坪区的唐某某、马某某商议到营山偷狗。1月8日下午,唐某某驾驶汽车搭载马某某行至营山县新店镇某村,马某某拿出事先准备好的带药管的弩射向一条白狗,该狗行至主人王某某面前倒下。

王某某正打扫村道公路, 让他没想到的是, 当时狗狗跑到自己身边躺在地上时, 已经被人用装药的弩射中, 而他当时还误以为狗狗是趴在地上睡觉,并未在意。

不一会, 一辆小车停在路边,车上下来一名男子,还用脚踢了踢躺在地上的狗, 见狗没有反应,便将狗抓起扔到小车的后排座,随后上车离开。

王某某回忆称, 约十分钟前,那辆小车从自己身边经过,现在又回来捡狗, 马上意识到事情不简单。王某某大喊“狗是我的。”几步冲上前,抓住副驾驶车门窗阻止二人离开。

暴力伤人

现场目击者李某介绍, 他们驾驶一辆越野车, 载着几名同伴在公路上闲逛, 看到停在王某某身边的小车时, 便将车停在约20米远的地方为小车让行。 随后便看到了王某某双手把住小车副驾驶室门窗跟着跑的一幕。

“当时估计发生了什么事,就启动车子朝左打方向,想进行阻拦,但对方没有减速的意思,害怕撞车,没有拦住。”目击者称,会车后,小车又将王某某拖行了20米左右, 王某某便倒在地上。

事后,王某某向民警反映,感觉自己跑不赢车子, 就把屁股朝后拱起,上身前倾被小车拖行,最后,车内有人用拳打他的左手肘部,自己随后倒在地上,左手被触伤,在地上趴了大概1分钟左右才爬起来。

随后,目击者李某驾车行驶至当地一所村小附近时,再次遇见先前逃离的小车并截停。民警赶到现场,又从其小车内现场查获弩1支、管状针剂7支。面对警方的询问,男子唐某某、马某某对偷狗一事供认不讳。经鉴定,王某某之损伤属于轻伤二级。事后,唐某某、马某某赔偿王某某医药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40000元, 王某某对二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再度获刑

营山县检察院指控称, 唐某某与马某某用事先准备好的带药管的弓弩射向一只狗,在盗狗准备离开时,被狗主人发现, 狗主人随即抓住副驾驶车门窗阻止二人离开,为抗拒阻拦,唐某某加速驾驶车辆,马某某掰开王某某的手,致王某某被拖行数十米后跌落,左臂摔伤。

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转化型抢劫罪追究唐冯二人刑事责任。不过,庭审中,唐某某和马某某辩称, 自己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不构成抢劫罪。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某、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在窃取他人财物过程中被发现, 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并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唐某某、马某某都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在刑满释放后5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唐某某、马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和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酌情从轻处罚。

日前, 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唐某某犯抢劫罪获有期徒刑3年,马某某犯抢劫罪获有期徒刑3年零3个月, 两人分别被处罚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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